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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院房屋租赁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15:38

河北省高院关于房子租借胶葛案民事判决书
(2000)冀民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北湾餐饮文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树芳,该公司司理。
托付署理人丛斌,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陈红,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社科服务中心,住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23号。
法定代表人郭振虎,该中心司理。
托付署理人宋领琴,石家庄市宏志法令服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王芳,石家庄市宏志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河北省社会科学院。住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23号。
法定代表人李仲华,该院院长。
托付署理人杨连云,副院长。
托付署理人李学斌,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工作人员。
上诉人石家庄北湾餐饮文娱有限公司(简称北湾公司)、河北社科服务中心(简称社科中心)、第三人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因房子租借胶葛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石民再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10月9日,河北省社会科学院为甲方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兴海绵厂为乙方(北湾餐饮文娱有限公司中方股东)签定归纳楼租借协议。协议约好:甲方将临街新建的归纳开发楼租借给乙方从事餐饮文娱业,租借费分期、分批给付;甲方担任按原规划将外装饰工程完毕,内装饰包含地上、墙面、水电暖设备由乙方自行规划施工;甲方按工程预算将余款拨交给乙方,并将已购买的装饰资料按原始发票数额同时交给乙方;甲方在归纳楼北侧划出恰当当地供乙方修建围墙及暂时修建。 同日,河北省社会科学院与乙方代表杨亚东、冯树芳缔结补充协议,对租借协议中划出恰当当地供乙方运用问题达到一致意见。在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申办的独立法人企业河北社科服务中心建立后,北湾公司亦经工商核准挂号。对方于1995年元月18日签定补充协议,约好原1993年10月9日归纳楼租借协议甲方更名为河北社科服务中心,乙方更名为北湾餐饮文娱有限公司,协议内容不变,持续有用。1993年12月28日,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未按约好将工程预算的余款拨付北湾公司,仅仅交给价值约103000元的装饰资料。北湾公司对所租归纳楼1、2、4楼进行了规划装饰,并在归纳楼北侧修建了两层操作间和冷库。归纳楼未完工程两边算计40万元,折抵1994年房租费。北湾公司上述投入资金经河北仁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摊销折旧后净值为2829203元。北湾公司从1993年10月12日至1996年12月30日,共付出租金197万元,其间给付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租金82.6万元,给付社科中心11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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