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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一房两卖担保人连带清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8:47

房主缺少诚信一房两卖引发胶葛。日前,嘉定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胶葛案件,判定房主陆某返还欠款2.41 万元,确保人张某对此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陆某老家在嘉定安亭,因动迁获得配套商品房购买权。2004 年10月30日,陆某与金某及金妻高某签定了房子转让协议书,约好将自己房子拆迁后获得的配套安顿房子权转让给金某配偶,金某配偶付出转让费2.5万元。协议签定后,金某配偶连续向陆某付出了转让费2.01 万元。
2004 年12月27日,陆某与房产公司签定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标明该商品房总价为66.8891 万元。金某配偶以陆某的名义付出了购房首付款7.4万元。可是,陆某在金某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居然又将房子转让给了第三人,等金某配偶发现,第三人现已实际使用了该房子。金某配偶无法之下与陆某及第三人洽谈,想退出转让联系,房子归第三人一切,但陆某应该返还金某配偶付出的转让费及代付购房首付款。因为此刻陆某没有才能偿还,第三人代陆某偿还了购房款7万元,2.41 万元余款由陆某的朋友张某出具确保书,确保在2005 年8月30日付清。
到了指定期限,陆某和张某均未实行付款职责,金某配偶只好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和张某偿还2.41 万元。审理中,被告陆某和张某均未到庭参与诉讼。法院审理后做出了如上判定。
办案手记
本案原、被告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款联系清晰,且合法有用,被告陆某未按约实行自己的还款职责,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被告张某在确保书上签字确保陆某的债款,其行为已构成法令意义上的确保行为,因为陆某和张某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因而依照连带承当确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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