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商标异议行为及其对策——“农夫”系列商标异议案件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13:32一、案情简介
贰言人张某针对被贰言人浙江千岛湖养生堂饮用水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开始审定并布告的“农人”、“NONGFU”及两件“农人山泉”商标提出贰言。四件被贰言商标运用在“果汁饮料(饮料)、啤酒、矿泉水(饮料)”等产品上。
贰言人的首要贰言理由为:“农人”即农人,作为一般称谓归于共用名词,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个企业注册为商标而独占。并且,“山泉”是一种产品的通用称号,不能作为商标请求注册。“农人山泉”作为商标,极易使顾客产生误解,有诱导、误导消费之嫌。
被贰言人的首要辩论理由为:“农人”是古代汉语词,运用在第32类产品上,具有独创性,暗喻了所供给的产品是一种天然与纯洁的物质,并非贰言人所述为共用名词。“农人”与“农人”意义有别,不是区别社会各阶层的规范。“山泉”非为一种产品的通用称号,“农人”、“NONGFU”及“农人山泉”商标是贰言人新创的饮用水知名品牌,没有表明本产品的通用称号,也没有表明产品的质量、首要原料、功用等其他特色,且从未形成顾客对产品产源的误认,一起,没有对饮用水职业形成不公平。贰言人提出贰言是运用合法程序,到达其敲诈勒索部分知名企业的不合法意图。
经查,贰言人在提出贰言之后,经过电话、信函等方法要求被贰言人向其付出较高数额的金钱作为其吊销贰言的所谓“酬劳”。商标局以为,“农人”一词为古汉语名词,系指从事农业的男性,在现代日常用语中很少运用。现代汉语是用“农人”来表明与工人、武士等相对应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可见,“农人”并非一种一般称谓。一起,“山泉”不是某种产品的通用称号,“农人山泉”用作商标具有显著性。被贰言商标没有对产品质量等特征作直接描绘,且不存在夸张宣扬的状况,贰言人称该商标有诱导、误导消费之嫌的理由不充分。别的,贰言人在提出贰言之后向被贰言人讨取所谓“吊销贰言酬劳”,是妄图经过提贰言来牟取不合法利益的行为,有违于诚笃信用原则,为我国商标法所不容。因而,商标局裁决,张某所提贰言均不建立,被贰言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本案涉及到商标贰言中存在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剖析如下:
二、歹意商标贰言的界说
“贰言”一词在通常状况下是指对某个定见持有不同观念。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则:“对开始审定的商标,自布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贰言。”商标贰言的界说没有在《商标法》中得到明文规则,能够理解为:某一天然人或安排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经商标局开始审定并布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对立该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