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都有哪些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05:42
担保一方的实行为另一方实行的条件,在触及担保的合同中经常出现。我国《担保法》规则了定金、典当、质押、确保和留置五种担保方法。其间,定金合同、典当合同、质押合同的建立和收效,与另一方的实行抗辩权有亲近的联系。
担保合同都有哪些相关规则
1.我国《担保法》规则了定金、典当、质押、确保和留置五种担保方法。
2.依照《担保法》的规则,当事人以法定产业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3.依照《担保法》的规则,动产质押合同于动产交给时收效。
一方的实行为另一方实行的条件,在触及担保的合同中经常出现。我国《担保法》规则了定金、典当、质押、确保和留置五种担保方法。其间,定金合同、典当合同、质押合同的建立和收效,与另一方的实行抗辩权有亲近的联系。
依照《担保法》的规则,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于定金交给时收效。这种规则是不合理的。易使给付定金的方发生下述幻觉: 已然定金在实践交给时收效,那么,不实行定金合同也不构成违约,由于定金合同未收效,违约职责不能发生于没有一效能的合同。 假如定金合同建立后,承当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定金合同(即不交给定金),定金合同按《担保法》的规则不收效。但定金是o种担保方法,定金的付出,只要在主合同负有先实行职责的一方实行职责之前才有含义。也便是说,定金合同职责的实行,先于承受定金的一方主合同职责的实行。承受定金一方实行主合同职责的条件,是先取得定金担保。当按定金合同应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间断实行合同,行使先实行抗辩权。
依照《担保法》的规则,当事人以法定产业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假如典当人(债款人或第三人)不欲使典当合同收效,不去或许阻遏典当物挂号,反有或许以典当合同未收效为由逃避职责。乃至还有或许建议典当权人实行合同职责。在主合同中,典当权人是先实行职责的一方,不然他就没有必要要求建立典当了。当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回绝典当合同挂号,使典当合同不产收效能时,典当权人有权回绝实行自己主合同的职责。此种回绝(中正实行),便是行使先实行抗辩权的行为。
依照《担保法》的规则,动产质押合同于动产交给时收效。当质押人(债款人或第三人)与质权人缔结动产质押合同后,质押人撕毁质押合同的方法便是不交给标的物。质权人作为主合同中先实行职责的人,应当有相应的救助办法。他能够采纳自助的手法-暂停实行主合同职责,即行使先实行抗辩权。这与定金不交给和不处理典当物挂号而行使实行抗辩权的道理是相同的。
前已述及,先实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担保合同建立后,当事人不采纳活跃的举动使担保合同收效,能否认定为违约行为一般以为,合同只是建立而没有收效,不能以为构成违约职责,而只能构成缔约职责。按此观念,把先实行抗辩权的性质界定为对违约的抗辩难以建立。对此,笔者有两点观点:首要,孤登时看,担保合同是独立的法律联系。但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是就其与主合同的联系而言。从合同的收效,是主合同债款实行的条件,从合同不收效,主合同的实行就失去了保证。
担保合同都有哪些相关规则
1.我国《担保法》规则了定金、典当、质押、确保和留置五种担保方法。
2.依照《担保法》的规则,当事人以法定产业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3.依照《担保法》的规则,动产质押合同于动产交给时收效。
一方的实行为另一方实行的条件,在触及担保的合同中经常出现。我国《担保法》规则了定金、典当、质押、确保和留置五种担保方法。其间,定金合同、典当合同、质押合同的建立和收效,与另一方的实行抗辩权有亲近的联系。
依照《担保法》的规则,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于定金交给时收效。这种规则是不合理的。易使给付定金的方发生下述幻觉: 已然定金在实践交给时收效,那么,不实行定金合同也不构成违约,由于定金合同未收效,违约职责不能发生于没有一效能的合同。 假如定金合同建立后,承当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定金合同(即不交给定金),定金合同按《担保法》的规则不收效。但定金是o种担保方法,定金的付出,只要在主合同负有先实行职责的一方实行职责之前才有含义。也便是说,定金合同职责的实行,先于承受定金的一方主合同职责的实行。承受定金一方实行主合同职责的条件,是先取得定金担保。当按定金合同应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间断实行合同,行使先实行抗辩权。
依照《担保法》的规则,当事人以法定产业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假如典当人(债款人或第三人)不欲使典当合同收效,不去或许阻遏典当物挂号,反有或许以典当合同未收效为由逃避职责。乃至还有或许建议典当权人实行合同职责。在主合同中,典当权人是先实行职责的一方,不然他就没有必要要求建立典当了。当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回绝典当合同挂号,使典当合同不产收效能时,典当权人有权回绝实行自己主合同的职责。此种回绝(中正实行),便是行使先实行抗辩权的行为。
依照《担保法》的规则,动产质押合同于动产交给时收效。当质押人(债款人或第三人)与质权人缔结动产质押合同后,质押人撕毁质押合同的方法便是不交给标的物。质权人作为主合同中先实行职责的人,应当有相应的救助办法。他能够采纳自助的手法-暂停实行主合同职责,即行使先实行抗辩权。这与定金不交给和不处理典当物挂号而行使实行抗辩权的道理是相同的。
前已述及,先实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担保合同建立后,当事人不采纳活跃的举动使担保合同收效,能否认定为违约行为一般以为,合同只是建立而没有收效,不能以为构成违约职责,而只能构成缔约职责。按此观念,把先实行抗辩权的性质界定为对违约的抗辩难以建立。对此,笔者有两点观点:首要,孤登时看,担保合同是独立的法律联系。但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是就其与主合同的联系而言。从合同的收效,是主合同债款实行的条件,从合同不收效,主合同的实行就失去了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