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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哪个效力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9:45
【事例】 2003年新年刚过,某镇农人张占军便拾掇行装去外地打工。临行前,其父将张占军、其兄张永军、其姐张秀美叫到身边,张父自书遗言,将家里的住宅6间、存款3万元等产业,由姐弟三个平均分配。随后,张父将遗言拿到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05年,张父病重,打电话要张占军返家看看,其时张占军工作任务深重,便奉告父亲暂时不能回家。张父一怒之下,于2005年9月底,又自书遗言一份,吊销张占军的遗产承继权,将其遗产由其另两个孩子平分承继。2005年10月中旬,张父逝世,张占军的兄、姐依照张父的第2次遗言把父亲遗产作了切割。
2006年新年前夕,张占军回来家园,向其兄、姐提出要承继父亲遗产,被他的兄、姐回绝。无法,他只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求承继权,并向法院递交了他父亲所立的第一次并进行公证过的遗言。法院判定其父所立的第2次遗言无效。其兄、姐分遗产行为无效,三人按第一次遗言内容重新分配遗产。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七条规则:“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二十条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动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则:“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动公证遗言。”根据规则,如死者既留有公证遗言,又留有其他遗言,不能推定后边的其他遗言吊销或改动了前面的公证遗言。在这种情况下,应履行最终的公证遗言,并以最终公证遗言为准。本案中张父第二份遗言虽在后,但因未经公证,不能改动第一份通过公证的遗言,应按第一份通过公证的遗言来处理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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