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03:21债款人委员会实行职务时,有权要求办理人、债款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作出阐明或许供给有关文件。办理人、债款人的有关人员违背法律规则回绝承受监督的,债款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强制施行。人民法院接到债款人委员会的恳求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关于债款人委员会的职权
债款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款人产业的办理和处置;
(2)监督破产产业分配;
(3)提议举行债款人会议;
(4)债款人会议托付的其他职权。
债款人委员会实行职务时,有权要求办理人、债款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作出阐明或许供给有关文件。办理人、债款人的有关人员违背法律规则回绝承受监督的,债款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强制施行。人民法院接到债款人委员会的恳求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为保证债款人委员会能够及时了解破产程序进行的有关信息,行使监督权力,《企业破产法》还规则,办理人施行下列行为,应当及时陈述债款人委员会:(1)触及土地、房子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等产业权的转让;(3)悉数库存或许经营的转让;(4)告贷;(5)设定产业担保;(6)债款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实行债款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8)抛弃权力;(9)担保物的回收;(10)对债款人利益有严重影响的其他产业处置行为。未建立债款人委员会的,办理人施行上述行为应当及时陈述人民法院。
因为立法对办理人应陈述债款人委员会的上述产业处置行为,仅作了定性规则,而没有定量规则.即没有规则数额边界,这就使对该条规则的实行或许呈现操作困难。实践中.能够经过由债款人会议对办理人进行授权的方法处理在详细案子中操作困难。即由第一次债款人会议经过相应抉择.依据本案详细情况对办理人的产业处置行为进行授权,依据行为的性质区别,在必定数额以下者。办理人能够自行处理,不用陈述债款人委员会,而超越必定数额者,应当陈述债款人委员会,数额再高者.则应陈述债款人会议。
债款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依法正确实行职责,公正保护债款人的正当权益,如有违法读职行为,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