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有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12:30
依据《担保法》和《担保法若干问题解说》,不同的权力质权设定和收效的条件是: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将权力凭据交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力凭据交给之日起收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收据出质对立好心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立公司和第三人;2、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证券挂号组织办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从挂号之日起收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则;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挂号组织办理出质挂号之日起收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收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收效;3、以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