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企业名称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词管理的若干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09:30
发布部分:听讼网发布文号: 听讼网令第73号省政府决议对《企业名称运用吉林省、吉林字词办理的若干规则》作如下批改:一、第十五条第(一)项批改为:“私行运用吉林省或吉林字词的,责令中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许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并处。”二、第十五条第(二)项批改为:“私行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正告,或许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第十五条第(四)项批改为:“运用保存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出产经营活动,以及在保存期届满不如期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交回挂号机关的,处以组成单位、委托人或代理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本决议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名称运用吉林省、吉林字词办理的若干规则》依据本决议作相应的批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