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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款未能及时还款能否优先受偿抵押房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10:36
向银行借款的人还需要考虑到还款的问题,借款者有必要要依照最初约好的内容跟时刻去还款。可是有些借款者的经济问题有比较多,自己到了还款的时刻还没有能够归还债款的问题,所以这时分就想要典当房子。听讼网小编通知咱们要看实际情况。
一、向银行借款未能及时还款能否优先受偿典当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本法所称典当,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产业的占有,将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则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则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典当人,债款人为典当权人,供给担保的产业为典当物。”
优先权受偿权是指特种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悉数产业或特定产业享有的优先受偿其债款的权力,该准则起源于罗马法。本案中,由某与某信用社签定的借款合同及典当合同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故为合法有用。现由某未能实行还款职责,依据上述法令规则,某银行有权建议经过对典当的房子进行折价,或许对拍卖、变卖该房子的价款的方法完成优先受偿。
二、借款还不上能够拍卖典当房产吗
借款人未如期归还借款,银行可与其洽谈拍卖典当房产,洽谈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好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典当房产完成债款,确保人承当弥补的还款担保职责。
相关法令依据可参照如下: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典当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典当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款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担保物权的景象,债款人应当依照约好完成债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债款人自己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完成债款;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能够就物的担保完成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供给担保的第三人承当担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向银行借款的时分往往是现已典当了房产等财物,假如借款者不能够做到守时归还借款的话,银行就会进一步的处理房产典当事宜。关于向银行借款未能及时还款会遭到哪些的处分或是房产怎么样典当,应该要找专业听讼网律师协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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