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诉射阳县黄金线经贸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23:19【案情简介】本案原告:秦某;被告:射阳县黄金线经贸有限公司
原告秦某因被告违法劳务合同,索回被被告收取的出国劳务费用48000元。其于2008年6月**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8年6月**日立案受理,告诉被告应诉。
射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两边当事人到庭。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告于2007年5月,到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射阳县黄金线经贸有限公司,报名参与出国到日本从事注塑工劳务,并参与注塑工的作业训练和面试,在与被告签定了《研修或技术实习合同》后,经上海飞往日本。但抵日本后,向射阳县黄金线经贸有限公司被组织在滋贺县一废物处理场从事废物分类分捡作业,并非注塑作业业,其时原告向被告提出抗议,但未果,原告被遣送回国。被告四次收取原告出国劳务的费用合计48000元, 并于2008年3月17日,与原告两边签定了《研修或技术实习合同》。被告在收取原告劳务费,原告依照被告的组织参与各项活动,这表明两边的都依照本来的程序走,没有违约,可是被告把原告送往日本,是天壤之别的成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两边当事人的称述、书证《研修或技术实习合同》等为证。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予以交还原告的出国劳务费用。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定,两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定收效。
【裁判关键】
1.被告对原告所构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应予以补偿;
2. 被告归还原告出国劳务的费用48000元。
【法理解析】
剖析该案应该首要整理以下几个概念:实践中,人们通常将供给活劳作服务的进程称之为劳务。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广泛,现在尚没有清晰共同的法令界说。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全部与供给活劳作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归于民法调整的领域,该合同标的是劳务。是当事人两边就一方供给活劳作给另一方服务进程中构成的债权债务联系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便是指两边当事人约好,在确认或不确认期间内,一方向他方供给劳务,他方给付酬劳的合同。与劳务有关的合同许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包、出书、运送、托付、行纪、居间、存放、仓储等。
劳务中介组织是进行劳务中介活动,为用人单位、劳务输出组织和劳作者供给中介服务,促进用人单位或劳务输出组织和劳作者对签定劳作合同达到共同。
出国劳务费用与中介组织收取的劳务费是有差异的,这儿指预交的相应出国需求的全部费用。中介组织收取劳务中介服务手续费要契合劳作、财务、物价部门核定的规范。依照《合同法》第427条:“居间人未促进合同建立的,不得要求付出酬劳,但可以要求托付人付出从事居间活动开销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