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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08:58
在实际社会中,咱们都知道如果在刑事案件中,被确定为成果加剧犯,整个性质会上升,算是及其不利于当事人的。那么,成果加剧犯确定规范有什么?成心损害致人重伤是否归于成果加剧犯?对此,听讼网小编根据我国法令收拾以下内容。
一、成心损害致人重伤是成果加剧犯吗
在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则根本犯的罪行方式是过错的成果加剧犯。
成心损害致人重伤确定为成果加剧犯有哪些特征,详细如下所述:
根本违法的损害行为,可以说又是引起加剧成果的行为,研讨成果加剧犯的因果关系是研讨根本违法行为与加剧成果间的因果关系,因而根本违法的行为也是成果加剧犯的客观方面的损害行为,天然具有重要的刑法理论含义。
根本违法的片面特征所研讨的问题是,除根本违法的罪行方式包含成心外,还应否包含过错。亦即成果加剧犯的根本罪的罪行方式是否仅限于成心。
从理论上讲,成果加剧犯的根本违法的罪行方式不该包含过错,亦即根本罪为过错犯的成果加剧犯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1、根本罪为过错的成果加剧犯与重成果的成果犯没有实质的差异。
2、供认根本罪为过错的成果加剧犯,只要在供认对加剧成果既无成心又无过错的偶尔的成果加剧犯的情况下才有理论含义。
3、在实务上,供认根本罪为过错的成果加剧犯,极易扩展被告人负刑事职责的规模,乃至将不是被告人行为引起的成果――即与被告人的过错行为无适当因果关系,仅有偶尔联络的成果归归于被告人承当。
二、加剧成果犯确定条件
违法行为的施行,如以犯轻罪的意思,而发作重罪的成果,学说上称为“加剧成果犯”。
加剧成果的发作,超越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规模内,负其职责。对成果加剧犯的处分,限于根本违法为成心而于所发作的加剧成果为无知道,但有预见之或许。若行为人关于发作的成果有知道,则应建立所知道的罪。成果加剧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三、成心损害致人重伤怎么确定
这儿所说的“重伤”,按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则,是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许毁人容貌的;
2、使人损失听觉、视觉或许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关于人身健康有严重损害的。其间“其他关于人身健康有严重损害的”,首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其时危及生命或许在损害过程中可以引起要挟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害,首要包含-脑损害、颈 部损害、胸部损害、腹部损害、骨盆部损害、脊柱和脊髓损害以及烧伤、烫坏、冻伤、电击损害、物理、化学或许生物等致伤要素引起的损害等。
法令依据: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判定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判定重伤首要依据该《人体重伤判定规范》进行。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成心损害致人重伤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没有根本犯的罪行方式是过错的成果加剧犯。关于量刑,涉及到违法行为,以及片面客观条件,这些都是关键要素。更多相关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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