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事故调停书的内容
经调停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造路途交通事故损害
补偿调停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别离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停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停根据;
(二)路途交通事故确定书确定的根本现实和丢失状况;
(三)损害补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补偿职责及份额;
(五)补偿实行方法和期限;
(六)调停日期。
经调停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调停,制造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调停完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获取相关协助请咨询普洱交通事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