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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的行为怎么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6:42
【案情】
李某吸毒多年,以贩养吸。其居住地已成一贩毒窝点。吸毒人员王某系李某小学同学,二人一向联系要好。2009年4月至8月,李某在其家中每天以进价向王某供给毒品海洛因予以啃咬,累计供给毒品海洛因约150克。
【不合】
李某以进价将海洛因卖给王某啃咬,未以盈利为意图,对其行为的定性呈现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应当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李某不以牟利为意图,进价供给毒品给王某啃咬,系代购毒品,王某是毒品的托购者,李某为毒品代购者,因此,应当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为贩卖毒品罪。李某客观上施行了贩卖毒品的行为,片面上明知是毒品成心出售,有无牟利的意图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建立。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李某的行为应构成贩卖毒品罪。
首要,以牟利为意图不是贩卖毒品的片面要件。法令规定毒品违法,冲击的意图是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因毒品对人类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严重威胁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而不是由于毒品违法具有暴利。如将以牟利为意图作为贩卖毒品的必备要件,则会呈现理论上的悖论:如李某第一次加价向王某出售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第2次按原价乃至降价向王某出售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同一种行为,且社会危害性适当,却呈现同罪不同罚,显着不合理。
其次,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许其他方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持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放在身上,只需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可以对它进行办理或分配,便是“持有”。可是,“持有”毒品有必要不以进行其他毒品违法为意图或作为其他违法的连续。只需有依据可以证明不合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私运、贩卖、运送、窝藏毒品违法的,就应当定私运、贩卖、运送、窝藏毒品罪。李某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贩卖,并且现已施行了贩卖行为,则其持有毒品的行为就不具有独立性,而是贩卖毒品的条件状况,李某不合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被贩卖毒品行为所吸收,所以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不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再次,贩卖毒品没有牟利不等于毒品代购。作为代购,则必有托购者和代购者,且有代购的意思表明。代购者接受托购者的托付时,彼此之间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的成心。然王某与李某从未有过“托购”和“代购”的约好,李某只因与王某联系好,自动原价供给毒品给王某啃咬,两边系“卖方”和“买方”的联系,非“代购者”和”“托构者”的联系,在无依据证明王某托付李某代为购买毒品的情况下,仅因李某以进价出售毒品,就简略得出“不牟利等于代购”的定论,既无法令依据,亦与现实不符。
别的,法[2008]324号文指出“关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抄获的毒品数量应确定为其违法的数量。”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处抄获的毒品都应确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现已完成了生意行为的毒品因未牟利反而被确定为不合法持有,是为对法令意旨的违反。
综上所述,李某片面上具有出卖毒品的成心,客观上也造成了毒品在社会规模的分散,因此不论其在客观上是否牟利,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进行科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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