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0:51担保是在经济社会日益开展的过程中越来越为人们常常运用,以确保债款完成的一种必要的手法。担保是担保人对债款人许诺,在债款人未能或不能清偿债款时,代替债款人清偿债款或以特定的价值物清偿债款。它的积极作用在于能够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常见的担保方法有确保、典当、质押、留置、定金。因为这些常见的担保方法十分典型,因而我国95年10月1日实施的第一部《担保法》将上述担保方法以法令方法加以规则。因为《担保法》规则的原则性较强,而担保实务自身具有的复杂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便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担保实务问题时适用。尽管如此,笔者依然以为,在担保实务的处理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法令适用问题,因为认识上的差异而导致不同的法令结果。本文仅就在实务处理中遇到的若干详细问题,简析典当担保合同与确保担保合同的建立条件与法令结果的差异。
确保担保是最一般运用的一种担保方法,它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承当职责的行为,在扫除物的担保情况下确保担保归于以担保人的信誉作确保,当事人能够约好确保方法是一般确保仍是连带职责确保或由《担保法》确认。《担保法》尽管规则确保人和债款人应当以书面方法缔结确保合同,可是根据确保合同的信誉确保性质,在担保实务中一般对第三人出具的确保书并为债款人承受的,都视为确保合同建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发布的《〈担保法〉若干问题解说》第二十二条对确保合同建立的方法要件作出符合实际的解说,确认了确保人单独许诺确保行为的法令效力。典当担保也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法,它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对典当人合法一切产业的占有,将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法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而典当合同的性质归于物的担保。《担保法》规则典当人与典当权人应当以书面方法缔结典当合同,并规则缔结典当合同应当具有的法定内容,对不具有法定内容的典当合同能够补正。因为在典当合同中被担保的主债款品种、典当产业详细情况归于法定有必要清晰的内容,典当合同的两边当事人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担保法〉若干问题解说》第五十六条则规则“根据主合同和典当合同不能不正或许无法推定的,典当不建立。”可见,确保合同与典当合同建立的要件因法令规则而有所不同,因而而有不同的法令结果。
例1:某商业银行与某县贸易公司于97年6月29日签定一份金额为855万元的《告贷合同》并实行。后于7月9日某县经贸委向该县房产管理所出具一份公函,内容为:我委赞同用自有的房地产作为部属的贸易公司告贷典当,请予处理为感。7月20日商业银行与贸易公司签定一份房地产典当合同,合同约好贸易公司将自有(实为经贸委一切)房地产及其附属物设定典当,作为向商业银行告贷的确保。同日商业银行在房管所处理了典当物挂号并领取了房子他项权证,但该证挂号的一切权人为经贸委。因为贸易公司到期未能偿付告贷,商业银行与2001年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贸易公司还款并以典当物优先受偿;一起要求典当物一切权人经贸委承当补偿职责。法院以为:1、告贷合同有用,贸易公司承当悉数职责。2、典当合同建立但以国家产业设定典当归于无效合同,典当无效。经贸委有过错职责。3、商业银行明知国家产业不能作典当且明知贸易公司不是典当产业的一切人而与其签定典当合同,过错职责大于经贸委。故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三十一条及《若干问题解说》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则,判定经贸委对贸易公司应偿付商业银行的855万债款的不能清偿部分,向商业银行承当40%的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