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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和单方允诺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21:09
假如合同一方当事人宣布要约,作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的,对方当事人赞同缔结合同的,能够作出许诺,许诺需求在约好的期限内作出。那么,许诺和单独许诺的差异有哪些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许诺和单独许诺的差异
单独许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责任,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力的意思标明。许诺是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意思标明。一般来说,要约已饱尝要约人许诺,就标明两边当事人对合同的首要条款达到共赞同见,合同即宣告成立。
单独许诺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标明,许诺是对另一方的意思标明作出赞同的标明。
许诺是指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意思标明。一般以为,许诺只能以明示的办法作出,沉默沉静或不作为其自身并不能构成许诺。
许诺须具有以下要件:
(1)许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这需求阐明三点:其一,许诺有必要是受要约人的意思标明。假如要约是向特定人宣布的,许诺须由该特定人作出;假如是向不特定人宣布的,不特定人均具有许诺资历。受要约人以外的人,不具有许诺资历;其二,许诺可由受要约人自己作出,也可由其代理人作出;其三,许诺之所以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既能够从要约的拘束力视点解说,也可从要约人的意思解说。
(2)许诺有必要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宣布。许诺应当在要约确认的期限内抵达受要约人。要约没有确认许诺期限的,假如要约以对话办法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许诺的意思标明,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假如要约以非对话办法作出的,许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抵达受要约人。
(3)许诺的内容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相共同。许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共同。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期限、实行地址和办法、违约责任和处理争议办法等的改变,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改变。本条规则提醒了许诺的内容要件,即许诺的内容有必要与要约内容共同。所谓内容共同,具体表现在:许诺是无条件的赞同,不得约束、扩张或许改变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许诺,而应视为对要约的回绝并作出一项新要约(或称反要约)。但许诺的内容并不要求与要约的内容肯定共同或彻底同等,即答应许诺对要约的内容作非实质性改变。但合同法又规则:许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改变的,除要约人及时标明对立或许要约标明许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改变的以外,该许诺有用,合同的内容以许诺的内容为准。由此可见,非实质性改变的许诺在以下两种状况下不能收效:一是要约人及时标明对立;二是要约中清晰标明不得作任何改变。
合同法第22条规则,许诺应当以告诉的办法作出,但依据买卖习气或许要约标明能够经过行为办法作出许诺的在外。依据这一规则,许诺原则上应当以告诉办法作出。告诉包含口头告诉和书面告诉,要约人对告诉的办法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该要求予以告诉。
假如依据买卖习气或许要约标明能够经过行为办法作出许诺,则该行为也构成许诺。行为包含作为和不作为,构成许诺的行为首要是指作为,如供货商于收到订购要约后径行发货。单纯的沉默或不作为一般不能作为许诺的意思标明办法,可是,假如买卖习气或要约标明能够采纳此种办法进行许诺的,也能够作为许诺办法。
单独许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责任,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力的意思标明。许诺是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意思标明,许诺不得超出要约的内容。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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