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两妻”是福是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16:25【案情】
赵某(男)与王(女)某于1998年成婚,婚后生有一子,2009年12月的一天,赵某在外地出车祸受重伤,不久就逝世。后来有一女后代某找到王某,称其是赵某的妻子,王某感觉很惊诧,孙某称其于半个月前刚与赵某 处理成婚手续,并要求承继赵某的悉数遗产近100万元。王某遂去当地民政局检查婚姻挂号档案,婚姻挂号档案中显现赵某与王某早于2008年12月25日离婚,再细心一看,在离婚协议上赫然写着王某的姓名,并贴有相片,而相片上的女性明显不是王某,王某感到很愤慨,离婚是有必要夫妻两边亲身参加才行,而民政部分在自己不知情的状况下为他们处理了离婚手续,据此,王某以当地民政局为被告,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吊销离婚证书,康复其与赵某的婚姻联系。
【审判】
法院受理案子后,通过查询发现,该离婚协议确属假造,离婚当天死者赵某找了一位与王某长相比较相像的的女性,再加上赵某与王某当年成婚时用的是第一代身份证,相片上的图画比较含糊,很简单就骗过了婚姻挂号部分的工作人员,赵某供给一系列假造证据骗过民政部分工作人员,获得离婚证书,然后很顺畅与孙某处理了成婚挂号。通过细心研究讨论,法院内部构成两种天壤之别的定见:
【不合】
定见一:在处理离婚过程中,民政部分的确存在着检查不严的差错,但民政部分仅仅做方式检查,不具备专业检查的才能。该案应由赵某付全责,但赵某已逝世,本案中王某并不知情,在其并不知情的状况下就解除了其与赵某的婚姻联系,实属不当,因而主张吊销赵某与王某的离婚证书,康复其与赵某的婚姻联系。
定见二则互不相让,以为民政部分在处理离婚挂号过程中的确存在必定的问题,但民政部分是出于死者赵某供给的虚伪材料才做出的错误判断,理应由赵某承当悉数职责,因为赵某已死,康复赵某与王某的婚姻联系已无实际意义,本案中孙某是看到政府部分出具的离婚证书才与赵某成婚,其行为并无不当之处,鉴于本案中赵某现已逝世,吊销其与王某的离婚挂号已无实际意义,此外,出于对政府公信力和无差错方的维护,因而以为不该吊销赵某与王某的离婚挂号。
【事例剖析】
笔者以为,该案的确存在必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就在于两个婚姻联系都是通过婚姻挂号部分合法挂号的,在归纳本案实际状况进行剖析后,笔者拥护第一种定见:
首要从法令层面讲,我国《婚姻挂号法令》第十条明确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两边应当一起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 第十一条“处理离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二)自己的成婚证;(三)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本案中,因为赵某供给虚伪材料,加上民政部分检查不严,才使赵某与王某处理了离婚挂号,两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错,而不知情的王某并无任何差错,依据谁差错谁承当职责的准则,理应由赵某和民政部分一起承当职责,而王某不能也不该该承当任何职责,此外,依照第二种观念说处于维护政府公信力,不该吊销赵某与孙某的离婚挂号,那么笔者要问,莫非赵某与王某婚姻联系通过国家民政部分的挂号不存在政府公信力的维护问题吗?王某彻底有理由信任,通过两边到婚姻挂号部分挂号建立婚姻联系,他们的婚姻便是合法有用的,可是又在王某彻底不知情的状况下消除了婚姻联系,这明显有失政府公信力,其合法性值得商讨。
此外从道理方面讲,假如法院不吊销赵某与王某的离婚挂号,那么也就意味着与赵某结发12年的妻子与赵某无任何联系,无权处理赵某后事,无权参加遗产分配等,这明显不公平,也有失常理,很难为一般民众所承受,一边是成婚将近12年的王某,一边是成婚不到半个月的孙某,在两边都无差错的状况下,依据“两相害取其轻”的准则,应对首要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
从本案中,咱们也不难看出现在我国婚姻挂号准则存在的缺点,在此笔者主张应赶快修正现在的《婚姻挂号法令》,拟定愈加严厉的婚姻挂号准则,堵住缺口,不给违法行为以待机而动,保证社会的调和安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