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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有奖促销未标明中奖概率构成欺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4:27
【案情】
2014年国庆期间,广昌县某家商场因展开促销活动举行购物抽奖活动,商场内海报载明:“2014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凡在本商场购买指定产品到达指定金额(详细产品及金额详见本海报清单),可免费抽奖一次。奖品设置:一等奖2名,本商场代金券1000元,可用于一次性购买1000元以上产品时运用;二等奖10名,名牌电饭煲一台;三等奖若干名,纪念品一份”,且在商场出口设置了兑奖处。黄某在该商场活动期间共花2000元购买了该商场的指定产品,共抽奖28次均未中奖。黄某以为,该商场没有在宣扬海报上标明本次抽奖的中奖概率,归于欺骗性有奖销售,应当交还所购产品的2000元且补偿2000元。关于在有奖促销的过程中,促销者没有标示中奖概率是否构成诈骗,存在争议。
【不合】
榜首种观念以为,该商场已经在商场内以海报的方法对抽奖活动作出了相关提示阐明,且有专门的促销人员组织抽奖、兑奖及宣扬等相关活动,加之中奖概率在未完毕活动之前底子无法得知,故该商场并没有构成诈骗;
第二种观念以为,顾客享有知情权,该商场举行抽奖促销活动,就应当向顾客明示奖项的品种、概率及奖品等事项,不然构成诈骗,作为顾客的黄某有权要求该商场三倍补偿其丢失。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诈骗,在法律上的概念即成心隐秘真实状况或奉告虚伪状况致使相对人作出了过错的意思标明。关于有奖促销活动而言,中奖概率应当是顾客需求了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顾客知情权的行使目标。对中奖概率的了解,既影响到顾客参加销活动几率的凹凸,也影响到顾客购买其他更为适宜的产品的机会成本的巨细,且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制止有奖销售想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矩》第6条规矩之规矩,经营者举行有奖销售,其所设奖的品种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许奖品品种、兑奖时刻,方法等事项是应当向购买者明示的,并非选择性明示。若商家违背该规矩,隐秘事实真相的,应当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故商家若未向顾客标明中奖概率,即有或许构成诈骗。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矩,经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被确定为存在诈骗行为的,应当依照顾客的要求添加补偿其遭到的丢失,添加补偿的金额为顾客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许承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那么在认守时应当从销售者是否存在诈骗的行为,片面上是否存在诈骗的成心,购买者是否因该诈骗而购买产品并发生丢失方面进行归纳确定。
第二,详细到本案中,该商场作为销售者及有奖销售的发起者,只是具有店内的海报并不能阐明置备该宣扬品的意图,还需求证明其置备该宣扬片的意图便是为了本次的有奖促销,而这个意图的客观体现便是在促销产品邻近有显着的宣扬品,本案中,该商场显着未能到达此要求,即应当推定其存在诈骗的成心。关于诈骗的行为,本案中,该商场内所粘贴的海报中,标明晰本次促销活动的指定产品及抽奖规矩,黄某所购买的产品均在指定抽奖产品之内,应当确定为黄某是因促销而购买该产品,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场所粘贴的海报中,并没有显示出“中奖概率”的提示,不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制止有奖销售想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矩》的相关规矩,即该商场存在诈骗的行为。黄某因购买指定产品而支出了相应的价款,即黄某在本次有奖促销过程中存在丢失。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该商场在本次的有奖促销过程中存在构成诈骗,作为顾客的黄某有权要求该商场三倍补偿其丢失。当然,在实践过程中,若黄某建议三倍补偿,其所购买的产品应当直接依照商场价值予以扣除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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