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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黑苹果印刷厂诉上海森木家具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1:24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刻]:2007年02月07日
[裁判字号]:(2007)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5号
[案情摘要]: 上海黑苹果印刷厂诉上海森木家具涂料厂生意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黑苹果印刷厂。
[事例正文]:
上海黑苹果印刷厂诉上海森木家具涂料厂生意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黑苹果印刷厂。
投资人周文红,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庄勤,该厂工作人员。
托付代理人张锐,该厂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森木家具涂料厂。
法定代表人王珏,厂长。
托付代理人步振林,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黑苹果印刷厂因生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6)嘉民二(商)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4年起,两边发作事务来往,由上诉人口头向被上诉人购买粘袋胶、复膜胶、稀释剂等产品。至2006年5月底,两边共发作生意金额74 724.60元,上诉人累计付款56 261.60元,尚欠18 463元。因上诉人未付出价款,被上诉人催款不着,故诉请判令上诉人付出价款18 463元。
原审庭审中,关于案外人上海森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木包装公司)开具给上诉人金额为12 900元的发票,上诉人表明已将价款付出给被上诉人,但未供给相关付出凭据。
原审以为:一、被上诉人是否有权持森木包装公司开具给上诉人的发票向上诉人建议权力。对该发票所记载的货品的出卖人是被上诉人仍是森木包装公司,应当由上诉人(即买受人)承认比较合理。第2次庭审中,上诉人对该发票没有贰言,并表明相应价款已付出被上诉人。据此,可予确定,发票尽管由森木包装公司开具,但相应价款的结算上诉人仍是同被上诉人结算,并非同森木包装公司结算,即上诉人认可生意相对方是被上诉人,上诉人也未建议与森木包装公司发作事务,故根据上诉人的自认,该发票所记载的货品的出卖人应当确定为被上诉人。且相应债务凭据包含送货回单也由被上诉人把握,故被上诉人有权向上诉人建议权力。但上诉人未供给相关的付出凭据,其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二、两边欠款金额的确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供给的10份发票均无贰言,累计也付出了56 261.60元,被上诉人供给的依据已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承认两边之间生意总额为74 724.60元,上诉人尚欠18 463元。至于上诉人辩称不扫除用现金方法付出价款,则应当由上诉人供给付款凭据,现其未供给依据证明,也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三、上诉人在庭审中前后陈说不一致,有违诚实信用。第1次庭审中,上诉人承认与被上诉人仅发作了3 648元的事务,而且该款已付出被上诉人,并否定收到发票;而第2次庭审中其对付款金额56 261.60元及发票并无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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