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21: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布告
〔2014〕12号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请求文件的报送行为,我会拟定了《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请求文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
2014年4月1日
附件:《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请求文件》.doc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请求文件的报送行为,依据《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拟定本原则。
第二条 请求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原则的规则制造请求文件。
第三条 本原则规则的请求文件目录是对发行请求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审阅需求,能够要求发行人和中介组织弥补资料。假如某些资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用供给,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阐明。
第四条 请求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赞同不得添加、撤回或替换。
第五条 保荐组织报送请求文件,初度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行审阅委员会审阅之前,依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请求文件。
第六条 发行人不能供给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供给鉴证定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确保与原件共同。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继承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吊销抉择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一切需求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替代。
需求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主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共同”,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主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旁边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请求文件的封面和旁边面应标明“×××公司揭露发行/非揭露发行优先股请求文件”字样。
发行请求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组织项目负责人的名字、电话、传真及其他有用联系方式。
第八条 请求文件的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显着的分隔标识。
请求文件正文页码有必要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页码标示的举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示依序为4-1-1,4-1-2,4-1-3, ……4-1-n。
第九条 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一起,发行人应报送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规范.doc文件)。
第十条 未按本原则的要求制造和报送发行请求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附录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请求文件目录
第一章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征集文件
1-1 征集阐明书(申报稿)
1-2 征集阐明书概览(申报稿)
第二章 发行人的请求与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请求陈述
2-2 发行人发行预案
2-3 发行人董事会抉择
2-4 发行人股东大会抉择
第三章 保荐组织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文件
3-1 保荐组织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3-2 保荐组织出具的保荐工作陈述
3-3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定见书
3-4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陈述
第四章 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征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4-1 发行人拟收买财物(包含权益)最近一年的财务陈述和审计陈述及最近一期的财务陈述、财物评价陈述
4-2 发行人拟收买财物(包含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
第五章 其他文件
5-1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陈述和审计陈述及最近一期的财务陈述、最近三年及一期比较式财务报表,如最近三年发作严重财物重组的,还应供给重组时编制的重组前模仿财务陈述及审计陈述
5-2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3 审计组织关于发行人最近一年底内部操控的审计陈述或鉴证陈述
5-4 发行人董事会、审计组织关于陈述期内非规范审计陈述触及事项对公司是否有严重晦气影响或严重晦气影响是否现已消除的阐明(如有)
5-5 盈余猜测陈述及盈余猜测陈述审阅陈述(如有)
5-6 资信评级组织为本次发行优先股出具的资信评级陈述(如有)
5-7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供给担保取得的授权文件(如有)
5-8 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作出的有关声明和许诺
5-9 审计组织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相关管帐处理事项的专项定见
5-10 发行人公司章程(限电子文件)
5-11 特定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定见书
5-12 承销协议(发行前按中国证监会要求供给)
5-13 发行人整体董事对发行请求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许诺书
〔2014〕12号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请求文件的报送行为,我会拟定了《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请求文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
2014年4月1日
附件:《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请求文件》.doc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请求文件的报送行为,依据《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拟定本原则。
第二条 请求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原则的规则制造请求文件。
第三条 本原则规则的请求文件目录是对发行请求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审阅需求,能够要求发行人和中介组织弥补资料。假如某些资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用供给,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阐明。
第四条 请求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赞同不得添加、撤回或替换。
第五条 保荐组织报送请求文件,初度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行审阅委员会审阅之前,依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请求文件。
第六条 发行人不能供给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供给鉴证定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确保与原件共同。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继承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吊销抉择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一切需求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替代。
需求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主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共同”,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主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旁边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请求文件的封面和旁边面应标明“×××公司揭露发行/非揭露发行优先股请求文件”字样。
发行请求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组织项目负责人的名字、电话、传真及其他有用联系方式。
第八条 请求文件的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显着的分隔标识。
请求文件正文页码有必要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页码标示的举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示依序为4-1-1,4-1-2,4-1-3, ……4-1-n。
第九条 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一起,发行人应报送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规范.doc文件)。
第十条 未按本原则的要求制造和报送发行请求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附录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请求文件目录
第一章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征集文件
1-1 征集阐明书(申报稿)
1-2 征集阐明书概览(申报稿)
第二章 发行人的请求与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请求陈述
2-2 发行人发行预案
2-3 发行人董事会抉择
2-4 发行人股东大会抉择
第三章 保荐组织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文件
3-1 保荐组织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3-2 保荐组织出具的保荐工作陈述
3-3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定见书
3-4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陈述
第四章 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征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4-1 发行人拟收买财物(包含权益)最近一年的财务陈述和审计陈述及最近一期的财务陈述、财物评价陈述
4-2 发行人拟收买财物(包含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
第五章 其他文件
5-1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陈述和审计陈述及最近一期的财务陈述、最近三年及一期比较式财务报表,如最近三年发作严重财物重组的,还应供给重组时编制的重组前模仿财务陈述及审计陈述
5-2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3 审计组织关于发行人最近一年底内部操控的审计陈述或鉴证陈述
5-4 发行人董事会、审计组织关于陈述期内非规范审计陈述触及事项对公司是否有严重晦气影响或严重晦气影响是否现已消除的阐明(如有)
5-5 盈余猜测陈述及盈余猜测陈述审阅陈述(如有)
5-6 资信评级组织为本次发行优先股出具的资信评级陈述(如有)
5-7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供给担保取得的授权文件(如有)
5-8 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作出的有关声明和许诺
5-9 审计组织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相关管帐处理事项的专项定见
5-10 发行人公司章程(限电子文件)
5-11 特定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定见书
5-12 承销协议(发行前按中国证监会要求供给)
5-13 发行人整体董事对发行请求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许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