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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溜出校园被车撞身亡 “校方责任保险”应否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23:51
【案情】     2008年4月2日,某高中对在校注册的2654名学生向某稳妥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职责稳妥,并按规则交纳了稳妥费。《校(园)方职责稳妥条款》第二条第一项载明:“……在校园的教育活动中或由校园统一安排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由于忽略或差错形成下列依法应当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稳妥人担任补偿:(一)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丢失……”。合同明细表中一起注明:“每次事端补偿限额:其间每人补偿限额为300000元”。 2008年5月29日晚,该高中注册名单中的两名在校寄宿学生(年纪均为17周岁)悄悄溜出校园后被车撞身亡。事端发作后,由于闯祸车辆逃逸,案子没有侦破,死者家族向某高中进行了索赔,某高中一次性补偿两死者家族现金180000元。之后,某高中在屡次要求某稳妥公司进行理赔无果的情况下,以该事端在稳妥区域范围内为由将某稳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稳妥公司补偿校方丢失180000元。    【不合】本案在审理中,对某稳妥公司应否理赔有两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以为,本案某高中的两名学生是悄悄溜出校园后发作交通事端逝世,不在某稳妥公司补偿的区域范围内,某稳妥公司不该补偿。第二种以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局条款有两种以上解说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给格局条款一方的解说”的规则,某稳妥公司应当予以补偿。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一、某稳妥公司对该事端进行理赔契合“校方职责稳妥”的推广意图。由于校(园)方职责稳妥的推广,是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稳妥监督办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7年5月2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定见》和《国务院关于稳妥业变革开展的若干定见》的精力,树立和完善校园意外损伤事端危险办理机制,决定在全国各中小校园中推广的一种意外损伤校方职责稳妥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稳妥监督办理委员会并于2008年4月1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广校方职责稳妥完善校园损伤事端危险办理机制的告诉》。该险种具有广泛的社会公益性,其推广的意图是为转嫁校园在正常教育教育活动中因发作学生损伤事端而依法应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关于防备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端职责危险,免除校园、家长的后顾之虑,推进校园施行素质教育,维护校园正常教育教育秩序,保证广阔在校学生的权益,减轻校园办学担负,维护校园调和安稳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案两未成年学生悄悄溜出校园被车撞身亡,校园负有差错职责。由上述“校(园)方职责稳妥”的推广意图能够看出,校方(园)职责稳妥是指在校园施行的教育教育活动或许校园安排的校外活动中,因校园差错而导致的在校学生人身损伤事端,依法应有校园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由稳妥公司在补偿限额内担任补偿的稳妥。一起,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的《学生校园意外损伤事端处理方法》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则:“因下列景象之一形成的学生损伤事端,校园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职责:(十一)对未成年学生私行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校园发现或许知道,但未及时奉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维护而发作损伤的”。本案中,两名学生悄悄溜出校园的行为不能说不在某高中正常的教育教育活动中,且某稳妥公司对两学生溜出校园后某高中是否及时奉告其监护人又未予以证明。因而,校园承当疏于办理的差错职责是清楚明了的。
三、本案当事人对格局条款的了解发作争议,应作出不利于某稳妥公司的解说。所谓格局条款又称格局合同,是指合同拟定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缔结合一起未与相对方洽谈的条款。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对格局条款的了解发作争议的,应当按一般了解予以解说。对格局条款有两种以上解说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给格局条款一方的解说”。本案中,某稳妥公司出具的《校(园)方职责稳妥条款》即归于格局条款,且两边当事人系对稳妥合同的格局条款了解发作争议,因而根据上述法令的规则,应当作出不利于某稳妥公司的解说。一起,本案某高中在闯祸车方已逃逸,案子没有侦破的情况下,与逝世学生家族达到的补偿不违反法令的规则,也未超出某稳妥公司应承当的补偿职责及稳妥合同的补偿限额,且某高中对稳妥合同格局条款的了解与“校(园方职责稳妥”的推广意图相一致。故此,本案某稳妥公司对某高中的丢失应承当理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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