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22:22全国当地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底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确保的若干问题的规则》现已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百一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在实行本规则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陈述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有关确保的若干问题的规则
(法发[1994]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则,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确保问题作如下规则:
一、确保合同建立的确定
1.确保人与债权人就确保问题依法达到书面协议的,确保合同建立。
2.确保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明,当被确保人不实行债款时,由其代为实行或许承当连带职责并为债权人承受的,确保合同建立。
3.确保人在债权人与被确保人签定的订有确保条款的主合同上,以确保人的身份签字或许盖章;或许主合同中虽没有确保条款,但确保人在主合同上以确保人的身份签字或许盖章的,视为确保合同建立。
二、有用确保合同确保人的职责
4.确保合同依法建立后,被确保人不实行债款的,确保人应当依照确保合同约好的规模、方法和期限承当确保职责。
5.确保合同清晰约好确保人承当代为实行职责的,经债权人恳求被确保人实行合同,被确保人拒不实行时,债权人可恳求确保人实行。确保人不能代为实行合同,且强制实行被确保人的产业仍不足以清偿其债款的,由确保人承当补偿职责。
6.确保合同清晰约好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的,当被确保人到期不实行合同时,债权人既可向被确保人求偿,也可直接向确保人求偿。
7.确保合同没有约好确保人承当何种确保职责,或许约好不清晰的,视为确保人承当补偿职责。当被确保人不实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要恳求被确保人清偿债款。强制实行被确保人的产业仍不足以清偿其债款的,由确保人承当补偿职责。
8.确保合同对确保规模有清晰约好的,确保人在约好的确保规模内承当职责;确保合同没有约好确保规模或许对确保规模约好不清晰的,确保人应当对被确保人的悉数债款承当确保职责。
9.向债权人确保监督付出专款专用的,作出该项确保的人,在实行了监督付出专款专用职责后,不再承当职责。未尽监督职责形成资金丢失的,应对丢失的资金承当连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