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资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04:09
法令上面是有许多的强制办法,不同的强制也是有不同的主体,咱们最了解的便是行政强制办法和刑事强制办法,可是法令的部分也是不同,以下听讼网小编就来留意介绍行政方面的内容,期望能够拓宽咱们的了解。以下便是这方面的常识的介绍。
做出行政强制办法的主体资历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行政强制办法的一般施行主体是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
(1)行政强制办法应当由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施行。法令、法规未清晰赋予行政强制办法权的,行政机关不得施行行政强制办法。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强制办法,不可防止地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产业权利发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予以必定束缚。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则,法令、法规以外的其他标准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办法,因而相应地也就不得对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进行授权。所以,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只能是法令、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强制办法权的少量行政机关,并非悉数行政机关。
(2)法令、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规模内施行行政强制办法,不得逾越本身权限。
依据“越权无效”准则,行政机关逾越法定职权规模施行的行政强制办法均应视为无效。假如行政强制办法无效,施行机关及相关责任人不只要依据《行政强制法》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还要依法补偿由此给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许产业形成的损害。
(3)行政强制办法只能由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施行,有权机关有必要自行行使行政强制办法权,不能托付其他主体代为施行。
在《行政强制法》公布施行前,一些当地或部分将行政强制办法权托付给其他社会安排或不具备资历的法令人员施行,有的当地或部分乃至招聘暂时人员法令,法令随意性很大,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状况时有发生,严峻损害法制的威望。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确立了阻止托付施行行政强制办法准则。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则,行政强制办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进程中,为阻止违法行为、防止依据损毁、防止损害发生、操控风险扩展等景象,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施行暂时性束缚,或许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资产施行暂时性操控的行为。
行政强制实行办法,又能够称为实行性强制办法,乃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实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许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对不实行行政决议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强制实行责任的行为。[1]
行政强制办法的品种:
(一)束缚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备或许资产;
(三)扣押资产;
(四)冻住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办法。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办法手法多种多样,能够分为束缚人身自由,处置资产,进入住所、场所3类。
行政强制办法是在行政办法的基础上,用“强制”一词对行政办法的规模和特点加以束缚,与行政办法比较,行政强制办法的规模缩小了,其特点也有了“强制”的束缚,但其内在和实践所指依然应该是一类具有一起特点的办法或手法,只不过是带有强制性的一类办法或手法算了。因而,行政强制办法依然是一个归纳性、包容性的概念,其间能够含有不同形状的、乃至差异较大的不同形状的具体的行政强制办法,依据运用场合和所寻求方针的不同,并考虑到与行政强制的办法相对应,能够将行政强制办法划分为以下三品种型或形状:
一是实行性强制办法
实行性强制办法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实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认责任的相对人,为促进其实行责任或完成与实行责任相同状况所采纳的强制办法,又能够称为行政强制实行办法,乃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实行。其实,行政强制实行与其说是一种行为,倒不如说是一个进程。在这个进程中,行政主体采纳相应的强制办法,直接作用于相对人,以保证责任内容的完成。对这种行政强制办法,法令也有主体、办法、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行政强制实行是对采纳行政强制实行办法全进程的归纳归纳,其间起决议作用、居于中心位置的依然是行政强制办法。因为采纳这种行政强制办法的意图是完成责任的内容,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习惯于将其称为实行性强制办法,它理应成为整个行政强制办法的一种形状或一个组成部分。将实行性行政强制办法扫除在行政强制办法之外,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二、即时性强制办法
即时性强制办法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迫的状况下,为扫除紧迫阻碍、消除紧迫风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产业或行为采纳的决然举动。行政即时强制的决议与施行往往一起作出,二者之间一般没有时刻距离,也很难作先后之分。因而,在实务中调查,行政主体采纳的是一个决然的举动,有关相对人感知的是束缚或影响本身权益的手法或办法。这是人们一般对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即时强制办法不加区分的主要原因。此外,因为即时强制是在事态紧迫的状况下施行的,其进程相对时间短,其程序也比较简单、乃至没有强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时强制办法简直能够等同于行政即时强制。可是在观念上,咱们依然能够将行政即时强制办法了解为行政即时强制进程中所采纳的行政强制办法,简称行政即时强制办法。7>
三、一般性强制办法
这类强制办法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状况,或许为了防备、阻止、操控违法、损害状况,或许为了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实际需求,依职权对有关方针的人身或产业权利进行暂时性束缚的强制办法。与实行性强制办法不同,在采纳这类强制办法之前,并没有为被强制的相对人设定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采纳这类强制办法的意图也不是为了促进相对人实行责任,其具体意图因遇到的具体状况和行政机关寻求方针的不同而不同,或许是为了查明状况,也或许是为了防备、阻止或操控违法行为、损害状况,还或许是为了保证和辅佐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与即时强制办法也不同,在采纳这类强制办法之前,不存在作为即时强制现实条件的“紧迫事态”,一般也没有其他特别紧迫的状况,它完全是在“不紧迫”或正常状况下依据需求采纳的行政强制办法。行政强制办法的手法办法多种多样,无法进行全面的描绘,但以强制时实力所达方针不同,可把行政强制办法归为下列三类:(一)对人身自由的束缚。法令一般应在下列状况下颁发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当即束缚权: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生等状况下,非控制不能防止对其自己的风险或对别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二是意欲自杀,非控制不能维护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严峻损害公共安全或别人人身安全,非控制不足以防备或救助的景象。对人身自由的束缚办法在我国的立法中品种繁复,如:维护性束缚,当即拘留、强制拘留,强制搜寻,强制阻隔,强制医治,现场控制,强行遣散等。(二)对资产的各种处置。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办法范畴对资产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资产的查封、扣押和冻住,对资产的运用,对资产的处置,对资产运用的某种束缚等。(三)对住所等场所的进入。当公民的生命、身体、产业有火急损害,非进入住所等场所不能救助或不能阻止时,显然有必要答应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所有必要有法令清晰的授权。目前我国法令尚不齐备,没有拟定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状况下,行政强制办法的具体手法表现为"杂","乱","滥","重".还需求经过进一步的立法进行标准和完善。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关于这方面的办法的相关常识的具体介绍,针对该方面的办法是会有不同的手法进行实行,别的实行的主体也是不一样,假如关于这方面的办法还有弥补能够来联络小编,那么咱们会活跃进行采纳相关定见。
做出行政强制办法的主体资历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行政强制办法的一般施行主体是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
(1)行政强制办法应当由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施行。法令、法规未清晰赋予行政强制办法权的,行政机关不得施行行政强制办法。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强制办法,不可防止地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产业权利发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予以必定束缚。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则,法令、法规以外的其他标准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办法,因而相应地也就不得对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进行授权。所以,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只能是法令、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强制办法权的少量行政机关,并非悉数行政机关。
(2)法令、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规模内施行行政强制办法,不得逾越本身权限。
依据“越权无效”准则,行政机关逾越法定职权规模施行的行政强制办法均应视为无效。假如行政强制办法无效,施行机关及相关责任人不只要依据《行政强制法》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还要依法补偿由此给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许产业形成的损害。
(3)行政强制办法只能由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施行,有权机关有必要自行行使行政强制办法权,不能托付其他主体代为施行。
在《行政强制法》公布施行前,一些当地或部分将行政强制办法权托付给其他社会安排或不具备资历的法令人员施行,有的当地或部分乃至招聘暂时人员法令,法令随意性很大,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状况时有发生,严峻损害法制的威望。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确立了阻止托付施行行政强制办法准则。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则,行政强制办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进程中,为阻止违法行为、防止依据损毁、防止损害发生、操控风险扩展等景象,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施行暂时性束缚,或许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资产施行暂时性操控的行为。
行政强制实行办法,又能够称为实行性强制办法,乃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实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许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对不实行行政决议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强制实行责任的行为。[1]
行政强制办法的品种:
(一)束缚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备或许资产;
(三)扣押资产;
(四)冻住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办法。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办法手法多种多样,能够分为束缚人身自由,处置资产,进入住所、场所3类。
行政强制办法是在行政办法的基础上,用“强制”一词对行政办法的规模和特点加以束缚,与行政办法比较,行政强制办法的规模缩小了,其特点也有了“强制”的束缚,但其内在和实践所指依然应该是一类具有一起特点的办法或手法,只不过是带有强制性的一类办法或手法算了。因而,行政强制办法依然是一个归纳性、包容性的概念,其间能够含有不同形状的、乃至差异较大的不同形状的具体的行政强制办法,依据运用场合和所寻求方针的不同,并考虑到与行政强制的办法相对应,能够将行政强制办法划分为以下三品种型或形状:
一是实行性强制办法
实行性强制办法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实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认责任的相对人,为促进其实行责任或完成与实行责任相同状况所采纳的强制办法,又能够称为行政强制实行办法,乃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实行。其实,行政强制实行与其说是一种行为,倒不如说是一个进程。在这个进程中,行政主体采纳相应的强制办法,直接作用于相对人,以保证责任内容的完成。对这种行政强制办法,法令也有主体、办法、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行政强制实行是对采纳行政强制实行办法全进程的归纳归纳,其间起决议作用、居于中心位置的依然是行政强制办法。因为采纳这种行政强制办法的意图是完成责任的内容,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习惯于将其称为实行性强制办法,它理应成为整个行政强制办法的一种形状或一个组成部分。将实行性行政强制办法扫除在行政强制办法之外,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二、即时性强制办法
即时性强制办法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迫的状况下,为扫除紧迫阻碍、消除紧迫风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产业或行为采纳的决然举动。行政即时强制的决议与施行往往一起作出,二者之间一般没有时刻距离,也很难作先后之分。因而,在实务中调查,行政主体采纳的是一个决然的举动,有关相对人感知的是束缚或影响本身权益的手法或办法。这是人们一般对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即时强制办法不加区分的主要原因。此外,因为即时强制是在事态紧迫的状况下施行的,其进程相对时间短,其程序也比较简单、乃至没有强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时强制办法简直能够等同于行政即时强制。可是在观念上,咱们依然能够将行政即时强制办法了解为行政即时强制进程中所采纳的行政强制办法,简称行政即时强制办法。7>
三、一般性强制办法
这类强制办法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状况,或许为了防备、阻止、操控违法、损害状况,或许为了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实际需求,依职权对有关方针的人身或产业权利进行暂时性束缚的强制办法。与实行性强制办法不同,在采纳这类强制办法之前,并没有为被强制的相对人设定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采纳这类强制办法的意图也不是为了促进相对人实行责任,其具体意图因遇到的具体状况和行政机关寻求方针的不同而不同,或许是为了查明状况,也或许是为了防备、阻止或操控违法行为、损害状况,还或许是为了保证和辅佐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与即时强制办法也不同,在采纳这类强制办法之前,不存在作为即时强制现实条件的“紧迫事态”,一般也没有其他特别紧迫的状况,它完全是在“不紧迫”或正常状况下依据需求采纳的行政强制办法。行政强制办法的手法办法多种多样,无法进行全面的描绘,但以强制时实力所达方针不同,可把行政强制办法归为下列三类:(一)对人身自由的束缚。法令一般应在下列状况下颁发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当即束缚权: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生等状况下,非控制不能防止对其自己的风险或对别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二是意欲自杀,非控制不能维护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严峻损害公共安全或别人人身安全,非控制不足以防备或救助的景象。对人身自由的束缚办法在我国的立法中品种繁复,如:维护性束缚,当即拘留、强制拘留,强制搜寻,强制阻隔,强制医治,现场控制,强行遣散等。(二)对资产的各种处置。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办法范畴对资产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资产的查封、扣押和冻住,对资产的运用,对资产的处置,对资产运用的某种束缚等。(三)对住所等场所的进入。当公民的生命、身体、产业有火急损害,非进入住所等场所不能救助或不能阻止时,显然有必要答应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所有必要有法令清晰的授权。目前我国法令尚不齐备,没有拟定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状况下,行政强制办法的具体手法表现为"杂","乱","滥","重".还需求经过进一步的立法进行标准和完善。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关于这方面的办法的相关常识的具体介绍,针对该方面的办法是会有不同的手法进行实行,别的实行的主体也是不一样,假如关于这方面的办法还有弥补能够来联络小编,那么咱们会活跃进行采纳相关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