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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4:09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旧城改造作业顺畅进行,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被拆迁单位和居民,有必要遵守旧城改造的需求,如期搬家。被迁单位 的上级机关和被迁员工所在单位以及公安、政法、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都应 通力协作,一起担任,确保旧城改造方案的顺畅施行。
第三条 撤除单位自管的非住所房子,经核实确需移地另建的,按撤除面积和 房子现状,给予恰当的补助。由其主管部分担任组织迁出。
第四条 被撤除单位自管的员工住所房子,一概不予补偿。由旧城改造主管部 门出具撤除证明,其撤除面积够一个单元,单位有条件重建或扩建的,能够向该区 建造单位出资,参与一致建造;其重建、扩建面积和户数,最低不少于原住户数, 最高不超越原占地面积所建的住所户数,建成后产权归单位一切;其撤除面积不行 一个单元的,可按原住员工户数,交补差款,建成后产权属国家一切,由房管部分 一致管理。使用权归单位。
第五条 撤除房管部分的公产房子,不予折价补偿。建成后组织住户的新房, 产权属国家一切,由房管部分一致管理。
第六条 拆迁私家的房子,根据产权证件,由房管部分依照私房点评规范作价, 发给补偿费。撤除经租房、代管房,按私房处理。建造单位拨给拆迁补偿费,交房 管部分专项保存,按方针处理。
第七条 撤除私家房子,不需求政府和所在单位组织住所的,可持所在单位证 明信,向建造单位提交文字请求,由建造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赏。奖赏规范,按其原 住所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给五十元。非住所房子不予奖赏。
第八条 关于非城市户口的拆迁户,按国家规定,对其私房进行作价征购,原 则上不予组织住所。
第九条 凡租借、出借的私家房子,其拆迁补偿费归产权人一切。归于住所房 屋,产权人要求组织住所的,有必要如期回收其租借或出借的房子,交给拆迁部分空 房,方能给予组织,不然组织现住户。非住所房子,不予组织住所。
第十条 拆迁规模内的违章建筑,要期限由违章者无偿撤除。逾期不拆的,由 建造单位撤除,以料抵工。
第十一条 拆迁规模内有城市户口并有产权证或房子使用证的住户,为拆迁安 置户(以下简称拆迁户)。未经同意进住公房和违章建筑的,以及在确认拆迁规模后 迁入的住户,均不按拆迁户对待。住一套房子有几个户口本的只组织一户。
第十二条 对拆迁户的安顿原则是,依照原住所面积和国家规定住所规范安顿。 其安顿超越原住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迁员工所在单位担任补足差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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