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持欠条申请劳动仲裁能受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22:54
[案情]2008年5月,农民工宁某等十余人为包工头肖某做工,肖某许诺工程竣工后付出薪酬。同年12月,该工程竣工,肖某却以未结到工程款为由未付出宁某等人薪酬。稍后又以工程亏本严峻为由,一向拖欠薪酬。2009年12月,宁某等人找到肖某家讨要薪酬,肖某无力付出,其时出具欠条许诺2个月内结清薪酬。可两个月往后,肖某仍未付出宁某等人薪酬。2010年3月,宁某等人以此为由向劳作裁定委员会请求劳作裁定,工作人员却以超越裁定时效为由被拒。[不合]停止劳作联系满一年,持欠条请求劳作裁定能否受理?第一种定见以为,依据《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规则:“ 劳作争议请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作联系停止的,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肖某2008年12月未付出宁某等人薪酬,而宁某等人直到2010年3月才请求劳作裁定,已超越超越劳作争议裁定时效,不该受理。第二种定见以为,依据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肖某于2009年12月出具了欠条并许诺了付出期限,裁定时效应该从出具欠条两个月后开端核算,2010年3月宁某等人请求劳作裁定,并未超越劳作争议裁定时效,劳作裁定委员会应受理宁某等人的劳作争议裁定请求。[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一条第三款规则:“劳作联系免除或许停止后发作的付出薪酬、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作者可以证明用人单位许诺付出的时刻为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后的详细日期的,用人单位许诺付出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劳作者不能证明的,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综上,宁某等人持肖某欠条向劳作裁定委员会请求劳作裁定,并未超越裁定时效,劳作裁定委员会应予以受理。作者:永丰县人民法院 陈卫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