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范围须明确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15:521996年8月1日,华尔公司聘任王京宁为光电缆部司理,并与其签定了从即日起至2001年7月31日止的劳作合同,约好王京宁有必要为华尔公司的技能和商业情报(包含书面的和口头的)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即便在免除和停止合同之后;在未经华尔公司答应的情况下,王京宁不得受雇于华尔公司以外的雇主(包含业余时间),不得做有损公司声威、声誉或事务的工作,未经华尔公司总司理特别授权,王京宁无权代表华尔公司进行任何买卖或签署合同,或以华尔公司的名义代表华尔公司行使其他权利。1998年8月10日,王京宁代表华尔公司与联通天津分公司签定美国SENCORE公司产CA780电缆毛病测试仪商务收购合同;同日,王京宁之妻刘爽代表海莱公司与联通天津分公司签定奥地利NG公司产地阻测试仪商务收购合同。1998年8月,王京宁从华尔公司离任。同年9月10日,王京宁成为海莱公司的股东。2000年7月,华尔公司称从联通天津分公司处知道了王京宁违背竞业禁止和侵略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故于2002年4月诉讼到法院。
判定成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定为终审判定,当事人未上诉。
专家点评
焦点一:竞业禁止的调整目标及其适用的法令是什么?
由前面事例剖析可知,根据调整主体的不同,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好竞业禁止两种,两者所适用的法令不同,构成要件也不同,前者规则董事、司理从事竞争性工作即违法,受《公司法》调整;但约好竞业禁止要满意约好的条件,与商业秘密也有严密的相关,受《劳作法》调整。故公司申述其从业人员违背竞业禁止责任,首先要确认从业人员的身份和职务,划定所应适用的法令。
本案中,王京宁的身份是部门司理,原告是根据《公司法》申述被告的。至于本案是否适用《公司法》,合议庭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公司法》第61条说到的“司理”包含部门司理,由于部门司理也是司理;另一种观念以为不该包含部门司理,理由是《公司法》规则的竞业禁止比较严厉,在必定程度上约束了公民的择业权,一般,要做狭义了解,即“司理”仅指总司理,并不包含副总司理和部门司理等。公司的副总司理、部门司理及高档技能人员仍归于公司的聘任人员,即高档“打工仔”,其进入公司后,与公司签定了劳作合同,受《劳作法》调整。最终,合议庭统一到后一种观念,王京宁与华尔公司的联系主要根据两边在劳作合同中的约好,不受《公司法》调整。
假如本案发生在2008年元旦今后,王京宁作为该企业的部门司理也应归于《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竞业禁止协议的主体“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能人员、其他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之一,本案将受《劳作合同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