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笔迹貌似却神离 员工获赔双倍工资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04:49笔迹形似却神离,一份疑似职工签名的劳作合同,让职工和公司打起了劳作争议官司。2010年11月25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同环绕合同签名真伪的劳作争方案,依据笔迹断定,合同上的签名非职工自己所签,公司被承认还须付出职工双倍薪酬13000元。
公司提出要缔结新劳作合同
老林本年五十多岁,是向阳公司的职工,自1999年1月进单位,已有十多个年初。
2010年1月,向阳公司告诉老林到公司劳资部分,奉告其合同期已满,要求与老林缔结新的劳作合同。老林疑惑,印象中,自己曾在2005年7月只与公司签定过一份劳作合同,之后从未再与公司签定过劳作合同,2005年的合同签定日期是7月,要到期也要比及7月,已然合同期未到,为何公司提出要再签新合同?
由于两边对用工条件、薪酬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合,老林以为他的岗位原来就组织两个人,现在仍需两个人轮班上岗,但公司却以为,该岗位只需组织一人就够了,两边各执已见,合同签定一事就此担搁下来。2010年1月29日老林脱离公司,公司为老林开具了《赋闲人员挂号证明书》、《停止劳作合同证明书》。
赋闲后要求公司补偿各项丢失
回到家的老林左思右想,觉得很冤枉,自己辛辛苦苦十多年,2005年7月前的社会稳妥金,公司也没有为他交纳。何况,由于公司在为老林2005年8月交纳赋闲稳妥时填错了名字,以及出具的《赋闲人员挂号证明书》内容有涂抹及未加盖公章,影响了老林及时赋闲挂号,终究导致延误赋闲金的申领日期,赋闲金也没拿到。
老林气不打一处来,所以他延聘律师,于2010年4月提起劳作判决,要求公司付出其经济补偿金、补发薪酬、返还扣发薪酬、赋闲金、养老稳妥等共6万余元。
两个月后,老林拿到了判决判决书,老林很快绝望了,判决庭除支撑补发薪酬891元和判决公司补偿其从1999年1月用工之日起的赋闲金丢失4665元外,其他一无所得。
特别令老林不服的是,公司供给的2008年1月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分明自己已否定签名的真实性,但判决机关仍以不能供给依据证明该合同不是自己所签及从申请人薪酬单上的签名笔迹类似为由,确定系老林所签,令他一百个不甘心。
不服判决将公司告上法庭
2010年7月5日,老林诉讼至法院,这一次,除了要求付出判决庭已支撑的两笔费用外,还要求公司付出违法解除合同的补偿金、未签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及补缴1999年1月至2005年7月的养老稳妥金等。
审理中,向阳公司供给了三份劳作合同,签字日期分别是2005年7月、2006年6月、2008年1月,乍一看,连老林的律师都觉得象是老林的笔迹,但老林却对合同上的签名矢口否定,坚持要做笔迹断定。断定费是按份收取的,每一份签名断定都要交纳2500元,这对老林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若断定结论对其晦气,他还要承当断定危险。但老林不信邪,仍是决议对2008年的合同上的签名进行司法断定。
断定结论出乎所有人的预料,合同上的签名还真非老林所签。这一回,总算还了老林一个洁白。
合同签名被断定无效获赔双倍薪酬
法院审理后以为,由于两边在2008年未签定劳作合同,有违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作合同法》第十条规则,即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故老林要求公司付出2008年2月至12月总共11个月算计13000元的双倍薪酬恳求,契合法律规则,应予支撑。
别的,由于向阳公司未与老林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故从2009年1月1日起,向阳公司与老林已构成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故向阳公司还应付出老林11年的经济补偿金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