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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对换纠纷一方反悔可以提出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2:27
在我国乡村土地一般是归集体所有的,而集体土地一般会分配给乡民,而集体土地是不能流通给村外的人,但本村的乡民能够对土地进行交换,那么土地对换胶葛一方反悔能够提出补偿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土地对换胶葛一方反悔可不能够提出补偿
同一乡民小组成员之间为便利播种及满意各自需求,在不违背法令规则的前提下,对其取得的承揽土地自愿进行交换,协议实行多年后,一方反悔并向法院申述,要求另一方返还交换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法院是否会支撑其诉求?
近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一原因同组乡民交换土地后而引发的物权维护胶葛一案,终究法院作出判定,确定两边之间的土地交换协议有用,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交换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诉请不予支撑。
上世纪90年代初,同是嘉禾县某行政村同一乡民小组成员的刘甲与刘乙为了各自出产日子需求,签定了土地换地协议,将自己所承揽的土地进行交换,在签定协议书时还有多位同组乡民在场见证。两边签定协议并实行多年后一向风平浪静。但是在2012年头,刘甲交换给刘乙的土地被国家征收,被征收土地的承揽经营者将取得一笔土地补偿费,为此,刘甲找到刘乙要求平分此笔土地补偿费。而刘乙以为,两边其时是自愿交换土地,并且在交换土地后,自己现已播种多年,因而该土地上的征地补偿款应归属自己,对方无权平分。后经多个部分和谐处理均无成果。所以,刘甲一纸诉状将刘乙告上法庭,以其其时在签定土地交换协议时未经乡民小组整体小组成员赞同,且该土地交换协议未经向发包方存案为由,恳求法院确定当年的土地交换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以为,原、被告两边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在签定换地协议时是自愿合法的,根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四十条的规则,乡村同一乡民小组成员之间能够交换土地承揽经营权,并且两边在签定土地交换协议至今已二十多年,两边已实行了合同,对两边签定的土地交换协议所发生的现有物权应予保持。尽管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换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但此条规则不是效能性强制性规则,而是一种办理性的强制规则,其立法意图在于为加强土地发包方对土地承揽经营流通的监督和办理,让发包方及时了解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变化状况,存案的性质仅为公示,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合同的收效要件。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四条的规则,承揽方依法交换土地承揽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未报其存案为由,恳求承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撑。因而,原告提出建议无现实根据,不予支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土地对换胶葛一方反悔可不能够提出补偿”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假如土地交换是合法的,一方懊悔然后提出补偿,法院是不受理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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