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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12: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违背公司法纳贿、并吞、移用等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1995?12?25法发[1995]23号)
二、依据《决议》第十条的规则,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员工使用职务或许工作上的便当,并吞本公司、企业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并吞罪。
《决议》第十条规则的“并吞”,是指行为人以并吞、偷盗、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资产的行为。
施行《决议》第十条规则的行为,并吞公司、企业资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并吞公司、企业资产十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
四、依据《决议》第十二条规则,国家工作人员施行《决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则的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婪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处分。
《决议》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办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含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派遣或许延聘,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协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办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五、《决议》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员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员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说规则的纳贿、并吞、移用的科罪数额起伏,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民小组组长使用职务便当不合法上有公共资产行为怎么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乡民小组组长使用职务便当并吞公共资产怎么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对乡民小组组长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乡民小组团体产业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榜首款的规则,以职务并吞罪科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婪、职务并吞案子怎么确定一起违法几个问题的解说》(2000.6.30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婪或许职务并吞违法案子,现就这类案子怎么确定一起违法问题解说如下: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勾通,使用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当,一起将该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并吞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通,别离使用各自的职务便当,一起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违法性质科罪。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榜首百八十三条榜首款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成心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进行虚伪理赔,骗得稳妥金归自己一切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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