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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条件—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65)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23:57
甲公司出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首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杰出宣扬“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顾客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确定为著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在一种产品上一起运用两件商标
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C.法院对著名商标的确定可写入判定主文
D.“薰衣草”叙说了该产品的首要原料,不能请求注册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商标注册条件、著名商标。选项A正确。《商标法》和《商标法施行法令》对同一件产品运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作出制止性的规则。法令、法规没有制止,且这种运用不违背商标法的立法精力,因而是答应的。
选项B正确。甲公司注册的商标是“美多”,而不是“薰衣草”。因而,其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选项C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著名商标维护的民事纠纷案子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3条规则,在触及著名商标维护的民事纠纷案子中,人民法院关于商标著名的确定,仅作为案子现实和判定理由,不写入判定主文;以调停方法审结的,在调停书中对商标著名的现实不予确定。
选项D过错。《商标法》第11条规则,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类型的;(二)仅直接表明产品的质量、首要原料、功用、用处、分量、数量及其他特色的;(三)其他缺少明显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通过运用获得明显特征,并便于辨认的,能够作为商标注册。据此可知,“薰衣草”虽然是首要叙说了该产品的首要原料而缺少明显性,但通过长期运用,现已获得了明显性,获得明显性之后能够请求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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