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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9:34
人民法院对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和裁决,发现确有过错,依法对案子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议再审的税务行政诉讼案子,应裁决间断原判定的履行。再审准则作为特别的审判程序,与一审、二审在提起的主体、诉讼客体。提起的期限与要求、统辖法院等方面都有显着的不同。
榜首,再审程序只能由有关法院提起,一审、二审程序别离能够由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两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第三人提起;
第二,再审程序的诉讼客体是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或裁决,一审程序诉讼客体是引起争议的详细行政行为,二审程序的诉讼客体是一审法院现已作出但没有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或裁决;
第三,提起再审程序没有法定期限,发现判定、裁决有过错,随时能够决议再审,提起一审,二审程序有法定的时效约束;
第四,再审程序可由原审人民法院提起并进行,也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并进行,而一审程序只能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二审程序只能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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