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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广告国际有限公司诉广州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5:37

原告(反诉被告)xx广告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权,总裁。
诉讼代理人何永刚、周红华,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晓盛,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杨志伟,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美广告世界有限公司(下称恒美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丹芭碧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丹芭碧公司)托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0月29日招集两边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流依据,并于2003年3月13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何永刚、周红听讼师,被告诉讼代理人杨志伟律师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在庭前交流依据阶段提起反诉,本院决议兼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恒美公司诉称,2000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定广告代理合同,约好被告托付原告为其独家广告代理,原告每月向被告收取固定服务费50000港元,期限从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2000年8月2日,两边签定续约协议,约好原告每月向被告收取固定服务费150000港元,并把原合同有效期限连续至2001年6月30日。2001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定一份续约协议,约好原告每月向被告收取固定服务费105000港元,两边的合作关系至2002年4月30日停止。
原告依照合同约好每月向被告收取固定的服务费,每月由原告向被告宣布收费通知单,被告则按收费通知单付出服务费。可是,从2000年10月起,被告就没有依约向原告付出月服务费。经原告屡次追讨,被告于2001年9月12日许诺将会分期向原告清偿所拖欠的服务费。但被告除仅于2001年11月2日向原告付出了500000港元外,余款未付。
2001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要求停止合作关系,原告赞同。依据合同约好,提早解除合同有必要提早4个星期书面通知对方,因而两边合作关系的停止日期应为2001年12月25日,原告有权按合同所约好的月费收取至2001年12月25日。因而,截止至2001年12月25日两边合作关系停止之日止,被告共拖欠原告服务费1390000港元。
依照合同的约好和买卖常规,原告承受被告的托付为其产品制造广告,会先对广告制造费进行报价,经被告赞同并承认后再由原告按被告承认的报价开出收费通知单,被告按收费通知单付款。2001年6月15日,被告承认赞同原告对其新产品广告制造费的报价即2300000港元,并由被告公司的董事长蒋晓盛先生在报价单上签名。2001年7月,被告依照原告开出的收费通知单付出了费用总额的一半,即1150000港元。2001年8月24日,原告依照约好开出收费通知单,要求被告付出余下的1150000港元,但被告对此不予理睬,仅于2001年9月28日向原告付出了700000港元,尚欠港币450000元未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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