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仁请求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20:25
【案情简介】申述人(原审补偿恳求人)次仁; 补偿义务机关拉萨市人民查看院。法定代表人付远志,该院查看长。 复议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查看院。法定代表人张培中,该院查看长。 申述人次仁因过错拘捕未得到合理的补偿不服某拉萨市人民查看院、西藏自治区人民查看院以及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行为于2007年**月**日)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述。该院于2007年3月2日立案受理。2007年**月**日,(某)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庭查明,申述人次仁因涉嫌合同诈骗案于2005年3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拉萨市人民查看院批准拘捕。2005年10月10日,拉萨市人民查看院以次仁犯诈骗罪的实际不清,依据不足,不契合申述条件为由,作出拉检刑不诉字(2005)08号不申述决议书,当日被开释。申述人次仁被拘留、拘捕拘押时刻为211天(即3月18天、4月30天、5月31天、6月30天、7月31天、8月31天、9月30天、10月10天)。2005年10月24日,申述人次仁向拉萨市人民查看院提出国家补偿,2006年1月6日,拉萨市人民查看院依据《人民查看院刑事补偿作业规则》第8条第(3)项之规则,作出拉检确字(2006)第01号不予承认的刑事承认书。申述人次仁不服,提出复议。同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查看院作出藏检确复决字[2006]1号刑事承认复查决议书,保持了拉萨市人民查看院作出的刑事承认决议。申述人不服,向本院提出补偿申请。本院于同年7月13日,作出(2006)藏法委赔字第2号决议书,保持拉萨市人民查看院作出的刑事承认书和自治区查看院作出的刑事承认复查决议,驳回了次仁申请国家补偿的恳求。申述人次仁仍不服,提出申述。经本院检查,人民查看院作出不申述决议的申请国家补偿案子,应属补偿委员会受案规模和发现本院作出的原收效决议书适用法令不妥,该案契合立案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补偿和非刑事司法补偿案子立案作业的暂行规则〈试行〉》第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审理补偿案子程序的暂行规则》第3条第(1)项、第23条之规则,所以予以立案。 确定上述实际的依据有:拉萨市公安局拘留证、拘捕证、拉萨市人民查看院不申述决议书、拉萨市公安局开释证明书、拉萨市人民查看院刑事承认书、西藏自治区人民查看院刑事承认复查决议书、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决议书。法院确定,补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及本院作出的有误,补偿义务机关应对申述人作出补偿。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终审判定,判定收效。 【裁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1999)赔他字第31号、(2002)赔他字第8号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15条第(1)、(5)项,第19条第3款,第20第1款,第26条之规则,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评论,决议如下:1、吊销拉萨市人民查看院2006年1月6日作出的拉检确字(2006)第01号不予承认刑事承认书、西藏自治区人民查看院2006年3月30日作出的藏检确复字(2006)1号刑事承认复查决议书和本院2006年7月13日作出的(2006)藏法委赔字第2号决议书;2、由补偿义务机关拉萨市人民查看院补偿申述人次仁人身自由权的补偿金17652.26元。 【法理解析】 超期拘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办人员、查看人员、审判人员或许监狱履行人员逾越法定的期限,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甚或监犯掠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事诉讼行为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刑事诉讼法令行为,即以必定的意思标明为要素所施行的以发作必定刑事诉讼法令成果为目的的行为,它更多地表现为刑事司法决议;第二类是刑事诉讼实际行为,即不以行为人的意思标明为要素,其自身就在法令上被赋予必定作用的行为。刑事诉讼实际行为有合法、不合法之分,不合法的实际行为一般是侵权的实际行为,国家关于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施行的构成侵权的实际行为承当补偿职责。超期拘押作为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施行的违背法定程序的作法,侵略了被拘押者的合法权益,归于不合法的实际行为;该行为的发生虽有必定人的毅力的要素,但行为人片面上并不具有建立、改变或停止刑事诉讼法令关系的目的。超期拘押一旦发生,将会对外界形成不良的影响。刑事诉讼实际行为不只包含超期拘押,并且包含比如刑讯逼供、不合法拘禁、殴伤等暴力行为、不合法运用兵器和警械与履行过错等(我国《国家补偿法》第15条的规则),这些行为的危害性并不必定从成果来调查,行为施行的自身已标明适当的非正当性。但从我国《国家补偿法》第15条规则来看我国还是以不合法实际行为的成果来调查的,这导致了我国的刑事补偿准则根本上是以“无罪”补偿和“违法”职责补偿为准则。该案中假定申述人被判有罪,但拘押时刻超过了惩罚所要履行的时刻,明显对申述人的超长拘押是得不到补偿的。不用说这个假定,就从本案就能够看出当事人是经过好几个法令程序,走漫漫的程序之路,但一起依据《补偿法》第26条补偿标准的规则,只是得到17652.26元的补偿,恐怕他为国家补偿所支付的费用要远远比这个多,这儿还不核算所遭受的心思伤口。 那所谓的国家补偿指(我国《国家补偿法》第2条规则)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业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受害人有按照本法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力。可见,构成我国国家侵权行为的要件:①是该行为“违法”;②该行为形成了危害;“有危害应当有救助”,有危害也就应有补偿。已然刑事法令机关和司法机关超期拘押行为侵略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理应进行相应的弥补。违背实体法令或许承当经济上的职责,违背程序法也不宜逃脱经济上的制裁。超期拘押多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施行的,也理应由国家承当经济上的法令职责。③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业人员所危害的权力是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 【法令危险提示及防备】 本案应该引起人的沉思的,在强壮的公权力面前,人的力气是极度地小,我国的观念时侵监犯权,咱们以品德的层面去责备,但在经济上或详细的东西、本质的办法并没有保证,这导致我国的《国家补偿法》的一些规则是与实际脱钩的。面临强壮的公权力机关,咱们的法令没有约束它,反而让它找到了许多缝隙,这会使公权机关的法令的合法保护下,恣意妄为。所幸的是,在大力张扬“程序正义”的今日,违背程序的救助机制或许说程序性裁判体系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注重。按照陈瑞华教授的观念,程序被违背后,或许会发生刑事申述、行政惩戒、民事侵权之诉和程序性制裁等几种法令成果,其间民事侵权之诉就暗含了国家补偿的思维。应当说,刑事补偿作为现代国家侵权“过后救助”的根本方法之一种,若能在补偿规模上不加严苛的约束,并在实际中切实地付诸施行,这关于避免超期拘押现象的众多猖狂,约束刑事法令、司法人员的有备无患,具有严重的实际意义。【相关法令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 第15条 行使侦办、查看、审判、监狱办理职权的机关及其作业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监犯身权景象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力: (一)对没有违法实际或许没有实际证明有违法严重嫌疑的人过错拘留的; (二)对没有违法实际的人过错拘捕的; (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惩罚现已履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许以殴伤等暴力行为或许教唆别人以殴伤等暴力行为形成公民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 (五)违法运用兵器、警械形成公民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 第19条 行使国家侦办、查看、审判、监狱办理职权的机关及其作业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该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违法实际或许没有实际证明有违法严重嫌疑的人过错拘留的,作出拘留决议的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违法实际的人过错拘捕的,作出拘捕决议的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收效判定的人民法院为补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定的人民法院和作出拘捕决议的机关为一起补偿义务机关。 第20条 补偿义务机关对依法承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则的景象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 补偿恳求人要求承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则景象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承认的,补偿恳求人有权申述。 补偿恳求人要求补偿,应当先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 补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则。 第26条 侵略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补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核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40条 人民查看院以为违法嫌疑人的违法实际现已查清,依据的确、充沛,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职责的,应当作出申述决议,按照审判统辖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查看院对这种以有违法嫌疑被拘留拘捕,后又因违法实际不清、依据不足,不契合申述条件,依据刑诉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则,作出了不申述决议而开释的。最高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针对上述类似问题于2000年3月8日作出(1999)赔他字第31号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人民查看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则作出的不申述决议,应视为对案子作出了无罪的决议,查看机关在批捕时即运用部分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有罪,并作出不申述决议的,在法令上不能确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一起,最高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又于2003年1月28日作出(2002)赔他字第8号批复,进一步指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人民查看院因‘实际不清、依据不足’作出的不申述决议是人民查看院按照刑事诉讼法对该刑事案子检查程序的完结,是对违法嫌疑人不能确定有罪作出的决议。从法令意义上讲,对违法嫌疑人不能确定有罪的,该违法嫌疑人便是无罪。人民查看院因‘实际不清、依据不足’作出的不申述决议,应视为对违法嫌疑人作出的确定无罪的决议,一起该不申述决议便是人民查看院对过错拘捕行为的承认,无需再行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