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被处罚人和被害人均不服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09:11

[案情]
2006年4月13日,家住某市A区的李某到其居住地的公安局派出所报案,称其雇工王某正在砸其开设小店(居处近邻)的窗户玻璃,损坏其店内资产,要求公安机关严峻制裁。派出所接警后,敏捷指使二名民警赶赴出事地点,阻止王某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传唤王某,一起对李某和围观的大众进行查询取证,后又托付物价判定安排对被损坏的资产进行价值判定,损坏资产的价值为490元。经审理查明,王某以为李某屡次无理扣发其薪酬,心中怒火中烧,事发当日正午喝酒后,跑到李某小店砸东西。法令民警以为,此案子系民事胶葛引起的,便安排王某和李某进行了两次调停,因两边不合较大,成果无法达到协议。区公安分局以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则,给予王某治安拘留5日的处分,并奉告李某就资产丢失可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4月24日,王某到某市公安局请求行政复议,称事出有因,且系酒后所为,区公安分局对其处分过重;4月29日,李某也到市公安局请求复议,称区公安分局对王某处分过轻,且没有对损坏的资产进行判决。市公安局将两案兼并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决议保持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分决议。
[分析]
本案王某损坏李某资产的事实清楚。王某的供述和李某的陈说以及围观大众的证言均证明,王某于2006年4月13日酒后到李某店中砸玻璃、桌椅等资产,经物价判定毁损价值达490元。据此能够确定王某成心破坏公私资产的行为建立。至于李某扣发王某薪酬的问题,属另一法令关系,当事人可向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要求处理,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通过查询,本案属民事胶葛引起的毁损坏公私资产案子,根据《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五条和《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子程序规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公安机关能够进行调停。但鉴于两边当事人终究未达到调停协议的状况,办案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处理行案子程序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则,对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进行了处分;并奉告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形成的损害赔偿胶葛,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办案机关对此案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是有法令根据的。
区公安分局在处理此案子时,归纳考虑了该案系民事胶葛引起,损坏资产的价值达490元,别的法令也规则了对醉酒的人违背治安管理,应予以处分,便根据《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则,给予王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分。
复议机关通过审理,以为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分决议所确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令精确,处分妥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则。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