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复婚,离婚协议对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否还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06:00争议焦点:离婚协议对房产归属的约好复婚后仍有用吗?
案子称号:离婚胶葛
法院观念:
2010年10月14日两边协议离婚,清晰约好城银路房子产权归B一切,应确定城银路房子产权处理完毕,房子产权归于B。尽管城银路房子实践交房、产权证颁发在协议离婚之后,但不影响离婚协议效能。两边复婚后,并没有对城银路房子的产权从头进行约好,故原审法院确定城银路房子系B复婚前的个人财产是正确的。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方)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方)B。
A、B于2005年建立爱情联系,2009年8月18日挂号成婚。2010年10月14日两边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如下:“一、坐落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房子(以下简称城银路房子)产权归B一切。二、两边无子女,A未怀孕。三、各人名下债款由各自承当。”2011年5月18日两边复婚。婚后未生育。
A、B于2009年9月6日签定预售合同,购买城银路房子。现该房子产权挂号在A、B名下,产权证的挂号日为2011年6月23日。
各方观念
B一审诉称:尽管房子预售合同是A 、B于2009年9月6日签定,但房款是B的父亲C一次性付出的,没有借款,该房子是期房。第一次离婚时,两边协议该房子归B一切。可是离婚后A不同意去处理合同更名手续,所以房产证办下来是挂号在A 、B名下。房产证办下来后B一向要求A合作处理改变手续,但A不愿合作,故至今未处理改变手续。
A一审辩称:城银路的房子是B父亲将其在新村路的房子出售后,用其间一部分钱款全额购买的,没有借款。A没有出钱。尽管对方付全款,可是预售合同上是A 、B两人的姓名,是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