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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1:56
行政救助,也称救助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以为详细行政行为直接损害其合法权益,恳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妥行为施行纠正并追查行政责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救助包含行政机关的救助(行政复议)和司法机关的救助(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决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络与差异:
(一)联络: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目标;
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供给的救助手法;
3.当事人类型根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有必要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有必要是行政主体,第三人根本相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亲近的联络(复议前置、挑选复议、结局复议)。
(二)差异: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归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
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3.对详细行政行为检查的规模不同(全面检查,仅限于合法性检查);
4.审理方法不同(书面检查,开庭审理);
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准则,两审终审制);
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议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有必要履行)。
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规模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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