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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农村耕地征用补偿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2:05
乡村犁地征用补偿规范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则,(一)征用犁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犁地的,按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或许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犁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规范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饲养出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使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第二十八条需求安顿的人员由团体经济组织安顿的,安顿补助费支交给团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顿的,安顿补助费支交给安顿单位;不需求一致安顿的,安顿补助费支交给被安顿人员个人或许征得被安顿人员赞同后用于付出被安顿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征用犁地的安顿补助费,依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核算。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依照被征用的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均匀每人占有犁地的数量核算。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补助规范,按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四至六倍补助。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均匀年产量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饲养出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均匀年产量的二至四倍补助。 第三十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交给土地承揽经营者或许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青苗或许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规范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一倍补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饲养设备按其重置价格并结组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子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组成新确认。详细规范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采伐的林(果。竹)木,归原一切者一切。其补偿费按下列规范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量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商材积产量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二)竹林按产量的二倍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均匀年产量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依据果树的成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量的四至七倍补偿;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规范的四至七倍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规范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布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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