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协议受法律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8:33读者田俊来信说:“我于2002年3月20日借给朋友饶某现金15000元,约好一年内偿还。后饶某外出打工多年未归,我一向未建议权力。本年4月,饶某回家后才偿还了我5000元,其他欠款饶某写了还款方案,待打工挣到钱后一年内偿还。请问: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债款人实行了部分债款,剩余部分写了还款方案,这笔债款还受法律维护吗?”本报请长安区法院樊振忠给予回答。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则:债款债款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关于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债款联系除当事人自愿实行外,一般状况下不受法律维护,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采纳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弥补。一种是两边当事人达到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维护;第二种是债款人在债款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名或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该债款债款联系应受法律维护。
从田俊读者反映的状况看,那笔债款的还款期限至2003年3月20日,诉讼时效期间至2005年3月20日止。其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建议权力,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景象,但诉讼时效满后,债款人已偿还了5000元,剩余的10000元两边达到还款协议,契合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第一种弥补方法,因之,这10000元的还款协议受法律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