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21:09
[内容摘要]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从人类生育的天然特点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差异,但从社会特点看,非婚生子女是男女婚外所生的子女。因为传统习俗对婚外性行为及生育的极点排挤,以往非婚生子女倍受轻视。婚姻关系以外的性行为是不品德的,但这对错婚生子女的爸爸妈妈的差错,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法令应当给予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维护。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 权益 维护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原本已是一个远去的论题,但近年来,同居、试婚、特别是婚外情盛行,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之一对错婚生子女不断添加。因为非婚生子女是婚外性行为的产品,传统习俗对他们排挤,因此他们的权益很难得到全面有用的法令维护。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生育子女的男女,对错婚生子女的生爸爸妈妈。非婚生子女包含: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吊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1]如,未婚男女在爱情期间所生的子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所生的子女,同居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女人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代孕所生的子女等,对错婚生子女。跟着医学技能的前进,非婚生子女有了新类型,如,未婚女人经过医学辅佐身育技能手段生育的子女,事前未经得老公赞同过后老公不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对生育妇女一方视为非婚生子女。当然这些非婚生子女的出世与品德无关,但因为不是在婚姻关系内出世的,仍应归于非婚生子女。
生爸爸妈妈无婚姻关系的时刻是在受胎时仍是子女出世时各国法令规则有别。但在我国,未婚男女先怀孕后挂号成婚,或子女出世后补行成婚挂号的,其子女不能称为非婚生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令位置
从人类生育的天然特点上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没有差异。但从社会特点看,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男女婚外所生的子女。
因为传统习俗对婚姻关系以外的性行为和生育的排挤,以往非婚生子女倍受轻视,其法令位置非常低下。如,英国普通法开端称非婚生子女为“无亲之子”,与其生父、生母不发生法令上的亲子关系。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则,非婚生子女不得恳求其父招领,只许其母招领。乱伦子、奸生子的爸爸妈妈均不许招领,即便爸爸妈妈成婚,也不得获得婚生子女的资历。[2]到了二十世纪初,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情绪转为宽恕,从人道主义,维护人权理念等动身,各国开端采纳办法,以充沛维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但仍有单个国家规则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财产权力差异对待,如现行《日本民法典》规则,非婚生子女承继时的应继份为婚生子女应继份的二分之一。在我国,旧社会非婚生子女位置低下,封建时代的法令,对“奸生子”、“婢生子”备加轻视。直至清末,《大清现行刑律》依然规则,奸生子不得承继宗桃,承继遗产时其应继份为婚生子女的一半。
婚姻关系以外的性行为是不品德的,应当受到谴责。但这对错婚生子女爸爸妈妈的差错,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法令应当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维护。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婚姻法》第15条就明确规则:“非婚生子女享用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或轻视。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别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担负子女必需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悉数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停止。”[3]1980年《婚姻法》第19条重申了这一规则。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5条规则:“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
应当留意的是,法令对非婚生子女作了特别规则,仅仅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的特别维护,而无轻视之意。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令位置是彻底相同的,法令有关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规则,彻底适用于生爸爸妈妈与非婚生子女。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 权益 维护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原本已是一个远去的论题,但近年来,同居、试婚、特别是婚外情盛行,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之一对错婚生子女不断添加。因为非婚生子女是婚外性行为的产品,传统习俗对他们排挤,因此他们的权益很难得到全面有用的法令维护。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生育子女的男女,对错婚生子女的生爸爸妈妈。非婚生子女包含: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吊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1]如,未婚男女在爱情期间所生的子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所生的子女,同居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女人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代孕所生的子女等,对错婚生子女。跟着医学技能的前进,非婚生子女有了新类型,如,未婚女人经过医学辅佐身育技能手段生育的子女,事前未经得老公赞同过后老公不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对生育妇女一方视为非婚生子女。当然这些非婚生子女的出世与品德无关,但因为不是在婚姻关系内出世的,仍应归于非婚生子女。
生爸爸妈妈无婚姻关系的时刻是在受胎时仍是子女出世时各国法令规则有别。但在我国,未婚男女先怀孕后挂号成婚,或子女出世后补行成婚挂号的,其子女不能称为非婚生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令位置
从人类生育的天然特点上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没有差异。但从社会特点看,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男女婚外所生的子女。
因为传统习俗对婚姻关系以外的性行为和生育的排挤,以往非婚生子女倍受轻视,其法令位置非常低下。如,英国普通法开端称非婚生子女为“无亲之子”,与其生父、生母不发生法令上的亲子关系。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则,非婚生子女不得恳求其父招领,只许其母招领。乱伦子、奸生子的爸爸妈妈均不许招领,即便爸爸妈妈成婚,也不得获得婚生子女的资历。[2]到了二十世纪初,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情绪转为宽恕,从人道主义,维护人权理念等动身,各国开端采纳办法,以充沛维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但仍有单个国家规则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财产权力差异对待,如现行《日本民法典》规则,非婚生子女承继时的应继份为婚生子女应继份的二分之一。在我国,旧社会非婚生子女位置低下,封建时代的法令,对“奸生子”、“婢生子”备加轻视。直至清末,《大清现行刑律》依然规则,奸生子不得承继宗桃,承继遗产时其应继份为婚生子女的一半。
婚姻关系以外的性行为是不品德的,应当受到谴责。但这对错婚生子女爸爸妈妈的差错,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法令应当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维护。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婚姻法》第15条就明确规则:“非婚生子女享用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或轻视。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别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担负子女必需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悉数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停止。”[3]1980年《婚姻法》第19条重申了这一规则。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5条规则:“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
应当留意的是,法令对非婚生子女作了特别规则,仅仅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的特别维护,而无轻视之意。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令位置是彻底相同的,法令有关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规则,彻底适用于生爸爸妈妈与非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