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的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5:48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7条的规矩,代位权是指债款人为保全其债款人债款完成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归于债款人权力的权力。《合同法》对代位权准则作出规矩具有严重的现实意义,不只完善了债的保全系统,并且也有利于处理三角债问题,还有利于保证债款的完成。可是《合同法》规矩的代位权准则存在许多缺点,其间一个严重的缺少便是对债款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产业的分配没有作出规矩。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和审判工作中,怎么分配因行使代位权所获得产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代位权准则的适用缺少可操作性。
一、理论上关于行使代位权获得的产业的分配的诸观念
关于行使代位权获得的产业的分配,有理论上有如下几种观念:(1)入库规矩说。这种观念以为代位权准则归于债的保全,该准则是为了添加债款人的职责产业,为整体债款人的债款供给担保,为债款人实行整体债款人的债款供给更为牢靠的保证。依据债的相对性理论,合同的当事人仍是债款人与次债款人,债款人的代位权仅仅代位行使权力罢了,代位行使所获得的产业仍归归于债款人。代位权获得的产业由债款人受领之后,再按债款清偿规矩理论。这一观念契合传统债款相对性、相等性理论,但会发生其他债款人“搭便车”、“坐收渔利”的现象。(2)债款人相等受偿说。这种观念以为在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时,一切的债款人都应当向受诉法院申报债款,以便各个债款人就债款人的产业相等受偿。因为债款人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也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所以没有必要要求一切的债款人到受诉法院申报债款。法院如要求债款人的其他债款人都申报债款,将使债款人在不具备破产条件的情况下,事实上进入破产程序,这无疑将极大的危害债款人的利益。(3)优先受偿说。这种观念以为,债款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产业应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款人在其债款范围内就其债款优先受偿。这样能够防止其他债款人“搭便车”的现象,也能够鼓励债款人活跃行使代位权,更好地发挥代位权准则的作用。
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以行使代位权获得的产业的分配存在着许多争议。《试写稿》第72条第3款规矩,“代位权行使的作用归于债款人。”《征求定见稿》第50条第2款也规矩,“行使代位权获得的产业,归债款人后再清偿债款。”但有些当地和部分以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产业,归债款人后再清偿债款”的规矩不切实践,主张修改为“扣除债款人的比例后再归债款人”。因为定见不合,合同法终究发布时,删去了对入库规矩的适用,没有对行使代位权获得产业的分配作出规矩。从《合同法》第73条看不出对入库规矩的适用,也没有选用更新的准则。立法者在立法上没有对代位权的行使所获得的产业的分配作出规矩,而留给司法工作者在实践工作中总结经验之后,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