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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含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09:28
我们都知道,录像制品是指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发明的著作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许无伴音的接连相关形象、图画的录制品;而录像著作是像电影、电视、录像带这样的。今日,听讼网小编就来为我们剖析一下录像制品和录像著作的差异。
一、录音录像制品
依《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第5条规则,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扮演的声响和其他声响的录制品。录音制造者,是指录音制品的初次制造人。录像制品,是指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发明的著作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许无伴音的接连相关形象、图画的录制品。录像制造者,是指录像制品的初次制造人。
录音录像制品与录音录像制品仿制品是不同的。录音录像制品仿制品是指将人录制好的录音录像制品进行翻录仿制得到的产品,就好像图书是作者原件手稿的仿制本,市场上出售的录音磁带、录像带、cd、dvd等大多都是录音录像制品仿制品。
录音录像制造者可所以自然人,如现在很盛行的dv著作便是一般公民自己用数码摄录机拍照的;更多情况下是法人,如播送电视大学将某教师的讲课录制成录像带。录音录像制造者与音像出版者也是有不同的。前者一般是由自己录制原始音像制品,后者则是将其仿制发行,相似于图书出版者。
这儿还需求差异的是录像制品与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发明的著作。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发明的著作,是指摄制在必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许无伴音的画面组成,而且凭借恰当设备放映或许以其他办法传达的著作都将一系列相关形象、图画固定或摄制在必定的物质载体上。但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发明的著作归于著作权所维护的目标,而录像制品却归于邻接权所维护的规模,二者的首要差异在于摄制过程中是否包含发明性。录像制品往往是将别人发明的著作和扮演较机械的加以录制,经过必要的技能处理制造而成的,如将授课内容、舞台扮演等录制成录像制品。而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发明的著作往往有导演、摄制者等相关人员的艺术性发明在内。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录像著作实践是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发明的著作,不同于录像制品。作者对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不是录像制造者权。
别的,《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第34条规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制造、发行的录音制品;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据我国参与的世界公约对其制造、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力,都受我国著作权法的维护。
二、录像著作与录像制品差异是什么
著作,是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以某种有形方式仿制的智力发明效果,他包含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能等智力发明效果。
录像著作,是指摄制在必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许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需求凭借专门的设备才干放映,播映的著作,如电影、电视、录像带等。摄制这种电影、电视、录像带的制造人,在制造过程中需求充分发挥想象力和独创性,体现在对扮演者的扮演动作的发明、置景、配音、摄制技能的运用,剪接等详细活动中,经过这种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和独创性制成的录像,便是著作。
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将已制造成功的著作再从头进行翻录,彻底运用原制成品的各项规范、要求,或是机械地将扮演者的扮演或景象录制下来的非智力发明效果。这种录音录像制品、制造人在录制过程中不需求发挥想象力、不需求发挥发明性,仅仅一种仿制技能,不属著作权法中规则的著作领域。
综上所述,著作的制造人具有想象力、发明性,制品的制造者却不具有。因而,差异是录音录像著作仍是制品,仅有的规范是看其有无想象力和独创性。假如我们还有其它需求了解的法律知识,听讼网也供给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我们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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