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21:59
金融危机有演化为经济危机的趋势。许多企业公司资金吃紧。拖欠工程款现象层出不穷。承揽人应当充分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则维护自己的利益。
承揽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依据2002年6月2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则,修建工程款包含承揽人为建造工程应当付出的工作人员酬劳材料款等实践开销的费用,不包含承揽人因发包人违约形成的丢失;建造工程承揽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造工程竣工之日或许建造工程合同约好的竣工之日起核算。
2、“工程竣工”概念要有精确的界定。如果是未竣工程,“工程竣工”之合同约好的竣工之日。如果是已竣工工程,“工程竣工”指的是民事法律上的“竣工交付使用”行为,不是行政程序上的“竣工检验合格”行为。
承揽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依据2002年6月2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则,修建工程款包含承揽人为建造工程应当付出的工作人员酬劳材料款等实践开销的费用,不包含承揽人因发包人违约形成的丢失;建造工程承揽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造工程竣工之日或许建造工程合同约好的竣工之日起核算。
2、“工程竣工”概念要有精确的界定。如果是未竣工程,“工程竣工”之合同约好的竣工之日。如果是已竣工工程,“工程竣工”指的是民事法律上的“竣工交付使用”行为,不是行政程序上的“竣工检验合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