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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07:41

哪些情况下的收养联系无效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承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令效力。
而民法通则规则,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明实在;
3、不违背法令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收养联系无效的条件有: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明不实在的;
3、违法了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爱人的男性收养女人,二者的年纪距离缺乏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则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则等。
此外,最高院公布的相关定见指出,被宣告逝世的人在被宣告逝世期间,其子女被别人依法收养,被宣告逝世的人在逝世宣告被吊销后,仅以未经自己赞同而建议收养联系无效的,一般不该允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赞同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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