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13:39
[案情] 1999年7月至2000年4月期间,福兴石灰厂屡次购买丰达公司的煤炭,接连给付了部分货款,但两边一向未有对账。后丰达公司建议石灰厂尚欠其货款11万元。屡次索款未果。丰达公司查知福兴石灰厂在某锻炼股份公司有到期的债款约 40万元,遂以锻炼公司为被告,以福兴石灰厂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要求被告或第三人付清煤款。法院受案后,应原告的恳求,对被告欠第三人的金钱状况进行了查询,得知被告尚欠第三人材料款40万元,两边关于付款时刻没有约好。庭审中,被告建议其与第三人世的生意事务是接连性行为,第三人从未怠于行使其权力,原告提起代位权之诉不能建立,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第三人建议欠原告的货款已结清,与原告间不存在债款债款联系,被告也不欠第三人的款。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承认第三人欠原告煤款数额为71000元,以为第三人在欠原告到期货款,在被告处又有到期债款的状况下,怠于行使其权力,给原告形成了危害。原告提起代位权之诉依法建立,被告应交给原告货款71000元,被告交给原告71000元后,原告与第三人世、第三人与被告间相应的债款债款联系即予消除。遂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 2款第2项、 拾同渤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11条、第13条、第20条规则,判定被告交给原告货款71000元。 一审判定后,第三人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保持了原审判定。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共有两个:一是第三人是否欠原告的货款,欠款的详细数额是多少;二是原告以其债款人的债款人即次债款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之诉能否建立。关于第一个问题一、二审法院皆已查明并承认,在此笔者不再多述。关于债款人的代位权问题,因其归于我国民法范畴赋予债款人的一项新的权力,在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难度较大。笔者现结合审判实践,谈一下自己对代位权建立要件的几点了解,与我们商讨。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合同法规则的代位权,是指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关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力,而有害于债款人的债款时,债款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款,能够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其债款人的权力。代位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债款人是替代债款人向债款人的债款人即次债款人建议权力。一起,债款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款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建议权力,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则,即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有必要是债款人。其次,代位权是债款人为保全债款而代债款人行使其权力,并非扣押债款人的权力或就收取的产业有优先受偿权,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力而非诉讼上的权力。代位权是债款的一种法定功能,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好,债款人都享有。 代位权并非白合同的联系发作之时就为债款人所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则的特定景象下才干发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说)第11条规则: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债款人对债款的债款合法; (二)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 (三)债款人的债款现已到期; (四)债款人的债款不是专属债款人本身的债款。这一司法解说确立了代位权建立的要件。笔者以为,本案契合代位权建立的要件: 首要,作为债款人的原告与作为债款人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款债款联系,且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经法院审理,欠款数额亦已确认,因两边未有约好详细的还款日期,债款人可随时向债款人建议,该债款已届清偿期。这种债款债款联系的存在,是代位权建立的根底和前提条件。假如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款债款联系,就不或许发生债款人代行债款人的权力。假如债款人的债款没有到期,债款人就不能对债款人提出实行恳求;当然也不该行使代位权。审判实践中,有种观念以为,这种债款债款在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就应数额清晰,证清晰凿,两边均没有争议,不然,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笔者以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规则了要求这种债款债款联系合法,没有规则有必要数额确认两边没有争议才干够提起代位权之诉,这种两边存有争议的债款债款联系,假如经法院审理查明,债款人没有根据证明债款人欠其到期债款,法院可根据合同法司法解说第18条的规则,裁决驳回债款人的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