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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网络侵权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0:38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行为人有施行侵略著作权人著作的情节的,侵害人将依据被侵害人遭受的丢失,承当相应的民事补偿职责。那么,著作权网络侵权补偿标准核算办法是什么?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著作权网络侵权补偿标准核算办法
1、以被侵权人的实践丢失为依据
“权利人的实践丢失”能够依据以下办法核算:
1)侵权使权利人赢利削减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书或相似办法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费的规则;
3)权利人合理的答应运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削减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赢利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赢利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答应运用合同不能实行或难以正常实行发生的预期赢利丢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著作价值下降发生的丢失;
8)其他确认权利人实践丢失的办法。
别的,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补偿规模。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含:延聘律师的费用,查询取证费和阻止侵权所付出差旅费,为查阅搜集依据资料付出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开销的查询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践丢失的规模,以使当事人得到充沛、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由于阻止侵权而实践有必要开销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践丢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含以下三种状况: 1)产品销售赢利2)经营赢利3)净赢利。 一般状况下,应当以被告经营赢利作为补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答应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文字著作出书发行,一共发行五千册,那么侵权补偿额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5000册减去合理的费用印刷、发行及给发行扣头就能够得出侵权所得了。
3、法定补偿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则:“权利人的实践丢失或许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认的,由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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