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行政诉讼证人概念有何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8:35
证人参与诉讼的意图是为了实行自己的作证责任,帮忙人民法院查明案子现实,证人没有本身的利益;行政诉讼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意图不仅仅为了查清案子现实,行政诉讼第三人有自己的利益。
网友发问: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行政诉讼证人概念的差异?
律师答复:证人参与诉讼的意图是为了实行自己的作证责任,帮忙人民法院查明案子现实,证人没有本身的利益;行政诉讼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意图不仅仅为了查清案子现实,行政诉讼第三人有自己的利益。
相关法律知识:
(1)参与诉讼的意图不同。证人参与诉讼的意图是为了实行自己的作证责任,帮忙人民法院查明案子现实,证人没有本身的利益;行政诉讼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意图不仅仅为了查清案子现实,行政诉讼第三人有自己的利益。
(2)参与诉讼的方法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能够由自己请求,也能够由法院依职权告诉参与诉讼,也能够由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决答应其参与诉讼;证人则只能由法院告诉参与诉讼。
(3)诉讼位置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力,第三人有权讲话、争辩,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建议,人民法院能够对第三人直接作出判定。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定不服,第三人也有权提出上诉;证人没有当事人的权力,只需照实答复所知案情。
(4)与案子的处理结果联系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的详细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联系,案子的处理结果会对他产生影响;证人与案子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联系,不论被证明的当事人胜诉仍是败诉,均都无须承当实体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