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14:15
承包合同是日常日子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遍及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包合同所下定义为:“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在承包合同中,完结作业并交给作业效果的一方为承包人;承受作业效果并付出酬劳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日子中,假如合同中没有以承包人、定作人指称两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令性质的确定。 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所以一人,也可所以数人。在承包人为数人时,数个承包人即为一起承包人,如无相反约好,一起承包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职责。
法令咨询:
2004年12月,浙江某保温材料厂(以下简称材料厂)与吉安某修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修建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好“由材料厂为修建公司承建的A高楼进行室内聚氨脂喷涂发泡工程,工程交给期为2005年8月31日,工程按国家规范检验,底部刷防火漆,修建公司应交预付款10万元,工程总造价30万元,实施由材料厂包工包料”。之后,修建公司践约交给了预付款10万元,材料厂即进入工地现场开端施工。2005年8月16日,忽然发作火灾,将材料厂部分没有刷防火漆的发泡工程焚毁,此刻,两边对已完结工程造价28万元均无贰言。火灾发作后,经公安消防部分确定,失火原由于:N公司进入A工程地域内进行电焊,未采纳防护办法所形成的。一月后,修建公司向法院申述,称材料厂未能践约交给工程,现工程焚毁,恳求材料厂返还其预付款10万元。材料厂回绝给付,并反诉称,工程终究未能交给,是因修建公司整个工程组织晦气,形成火灾,与已无关,修建公司还应付出其已竣工的工程款18万元。
律师答复:
标的物又与买卖合同、租借合同的标的物有所不同。其特别性在于标的物的完好交给不能一次性即时完结,而是须通过必定期限和程序逐步完结。因而,不能抽象地说标的物没有交给。关于实践附着于不动产之上的部分,应确定为现已交给于不动产所有人,其危险职责亦发作搬运。故关于这类案子,应作为一种特别标的物,规则出其交给的特别规范,而不该套用一般性标的物的交给来决议危险职责的承当。综上所述,本案的危险职责应由定作人修建公司承当。
相关法令知识: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则,依照合同或许其他合法方法获得产业的,产业所有权一般自交给时起搬运,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对买卖合同标的物危险职责的承当又作了具体规则,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给时起搬运,但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在标的物交给之前由出卖人承当,交给之后由买受人承当,但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法令咨询:
2004年12月,浙江某保温材料厂(以下简称材料厂)与吉安某修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修建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好“由材料厂为修建公司承建的A高楼进行室内聚氨脂喷涂发泡工程,工程交给期为2005年8月31日,工程按国家规范检验,底部刷防火漆,修建公司应交预付款10万元,工程总造价30万元,实施由材料厂包工包料”。之后,修建公司践约交给了预付款10万元,材料厂即进入工地现场开端施工。2005年8月16日,忽然发作火灾,将材料厂部分没有刷防火漆的发泡工程焚毁,此刻,两边对已完结工程造价28万元均无贰言。火灾发作后,经公安消防部分确定,失火原由于:N公司进入A工程地域内进行电焊,未采纳防护办法所形成的。一月后,修建公司向法院申述,称材料厂未能践约交给工程,现工程焚毁,恳求材料厂返还其预付款10万元。材料厂回绝给付,并反诉称,工程终究未能交给,是因修建公司整个工程组织晦气,形成火灾,与已无关,修建公司还应付出其已竣工的工程款18万元。
律师答复:
标的物又与买卖合同、租借合同的标的物有所不同。其特别性在于标的物的完好交给不能一次性即时完结,而是须通过必定期限和程序逐步完结。因而,不能抽象地说标的物没有交给。关于实践附着于不动产之上的部分,应确定为现已交给于不动产所有人,其危险职责亦发作搬运。故关于这类案子,应作为一种特别标的物,规则出其交给的特别规范,而不该套用一般性标的物的交给来决议危险职责的承当。综上所述,本案的危险职责应由定作人修建公司承当。
相关法令知识: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则,依照合同或许其他合法方法获得产业的,产业所有权一般自交给时起搬运,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对买卖合同标的物危险职责的承当又作了具体规则,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给时起搬运,但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在标的物交给之前由出卖人承当,交给之后由买受人承当,但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