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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遗嘱公证以及有哪些法律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1:25
遗言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定方法,对自己的个人产业或其他业务预先处置,并在逝世时收效的民事法令行为。遗言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遗言人建立遗言行为的实在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言的效能高于其他方式的遗言,对确保遗言的实在、合法、有用,保护遗言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民事流通具有重要意义。
遗言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l)是单独法令行为。遗言表现的是遗言人自己处置自己产业和身后业务的单独意思表明,只能由遗言人自己亲自为之,其他人不能署理,不得干涉。
(2)是正式法令行为。遗言人建立遗言有必要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则的遗言方式,不然,不具有法令效能。我国《继承法》规则,遗言能够选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五种方式,前四种方式的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在有数份遗言的情况下,应以遗言人最终建立的公证遗言为准。
(3)是遗言人逝世后才收效的法令行为。
遗言的有用条件是:
(l)公民在建立遗言时,有必要具有遗言才能,无行为才能或约束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无效。
(2)遗言中处置的资产,有必要是归于立遗言人自己一切,不得将夫妻共有产业或其他共有产业当作个人产业来处置。
(3)遗言有必要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假造的遗言无效,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遗言内容不得违背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
遗言公证由遗言行为发生地或遗言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统辖。遗言人有必要亲自到有统辖权的公证处提交请求,并在公证员面前立遗言,遗言人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言人的居住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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