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15:35
发布部分: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6]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分:《泸州市外商出资企业服务处理暂行办法》现已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履行。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泸州市外商出资企业服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出资企业)的服务和处理,保证外商出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出资企业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运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出资企业的服务和处理。 第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令、法规的维护。外商出资企业及其员工应当恪守国家法令、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团体和别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依法保证外商出资企业的自主权,加强对外商出资企业的和谐、监督和处理,进步办事效率,为外商出资企业服务。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作业,员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我国工会规章》的规则,树立底层工会组织,展开工会活动。相关法规: 第二章 处理机构与责任 第六条 泸州市政府出资主管部分为外商出资项目核准机关。其间:基本建设类的外商出资项目由泸州市开展变革委核准,技术改造类的外商出资项目由泸州市经委核准。在本市建立外商出资企业的,属本市核准权限以内的项目,由泸州市出资主管部分处理核准手续;需报国家、省有关部分核准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则处理。 第七条 泸州市商务局及区县商务部分是外商出资企业的批阅机关和归纳服务处理部分,其主要责任是:(一)依法监督外商出资企业履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二)拟定开展外商出资企业规划;(三)依照权限批阅外商出资企业合同、规章;(四)处理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资历认证材料的上报;(五)调停、处理外商出资企业开展中的有关问题,受理外商出资企业的行政投诉,帮忙有关部分处理投诉事宜;(六)和谐、辅导企业履行合同、规章,监督企业闭幕和清算。 第八条 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是外商出资企业挂号机关。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不再设主管部分。 第十条 劳作、工商、财务、税务、外汇处理、海关、银行等部分依照各自的责任权限对外商出资企业进行监督处理,供给服务。 第三章 企业的建立、改变和停止 第十一条 在本市建立外商出资企业的,由项目请求人向出资主管部分提出请求报告。请求建立外资企业的,由外国出资者或其托付的代理人请求;请求建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由中方出资者请求。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请求报告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弥补的文件、材料,并在5个作业日内完结核准或转报。报送各级核准机关的项目请求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出资方法、运营期限、出资方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