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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对校车超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19:07
《刑法修正案(九)》现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开端施行,在刑九中有关校车严峻超员的条款,为了合作施行,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添加了校车超员的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对校车超员的规则
备受重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2015年11月3日向社会揭露征求定见。修正案送审稿规则,对驾驭校车超员但不构成犯罪的,拟进步罚款处分起伏,并添加资历罚、人身罚和产业罚。
2015年11月1日开端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风险驾驭罪”中添加了有关校车严峻超员的条款。为了与这一规则相衔接,修正案送审稿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作了修正。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则,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越额外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越额外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许违反规则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修正案送审稿中则明确指出,从事校车事务有超员行为,情节较轻的,罚款由二百元至五百元进步至五百元至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将罚款由五百元至二千元进步至二千元至五千元,并添加暂扣六个月驾照和十五日以下拘留处分;对严峻超员构成犯罪的,追查刑事责任并撤消驾照,五年内不得从头获得;一起,还添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
有关单位和个人能够在2015年12月2日前,经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法,对修正案送审稿提出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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