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总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9:20

第一条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运用规则》和《暂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处理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担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事务作业的辅导、查看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车辆处理所、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车辆处理所担任处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事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车辆处理所能够处理本行政辖区内初度申领和添加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事务,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事务。条件具有的,能够处理初度申领和添加准驾车型为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事务,以及其他准驾车型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到达12分的教育和考试事务。详细事务范围和处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确认。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车辆处理所应当依照本规范规则的程序处理机动车驾驶证事务。
车辆处理所处理机动车驾驶证事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处理岗。
第四条车辆处理地点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请求时,对请求材料完全并契合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应当在规则的时限内办结。对请求材料不完全或许其他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契合请求条件或许受理请求后经审查不契合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应当奉告请求人不予受理、不予同意的理由;请求人要求书面决议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同意请求决议书》。第五条车辆处理所应当依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规范树立计算机数据库。依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收集和签注规范,将信息录入计算机处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依照车辆和驾驶人处理印章规范运用印章。
摘自公安部交通处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